違紀違法人員建立“攻守同盟”完全是作繭自縛
“魚兒瘟了”,這是意為“事情敗露”的暗語。
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刊發《“攻守同盟”突破記》報道,文中披露了成都市雙流區怡心街道黨工委書記宋某與行賄人謝某、表弟吳某訂立“攻守同盟”、妄圖掩蓋罪行的違紀違法事實。“商定如果謝某接受監委調查,先不要承認,實在扛不住了就隨便説個金額,如果謝某收到接受調查的通知,就第一時間暗號告知‘魚兒瘟了’”。
“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調查”,這樣的表述在近年來被查干部的通報中多次出現。湖南省沅江市自然資源局原局長龔秋桂為對抗組織調查,多次組織模擬審訊實戰演練,統一口徑,涉事人員向他表忠心“不論怎樣都不會説”。在“仝卓以偽造應屆生身份參加高考”事件中,山西省臨汾市教育局局長李晉平在知悉下屬偽造仝卓户籍遷移手續,並通過學校相關負責人放入他的轉學檔案後,不但不制止、不報告,還指使涉案人員訂立“攻守同盟”,目的也是掩蓋真相、逃避責任,對抗組織調查。
違紀違法人員為逃避懲罰訂立的“攻守同盟”自以為能矇混過關,其實都只是一出出拙劣的鬧劇。通過調查組集中攻堅,面對無可辯駁的事實證據,“魚兒瘟了”的“攻守同盟”土崩瓦解,宋某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龔秋桂案中,專案組詢問訊問相關人員300餘人次,依法使用十多項調查措施,對22人立案並採取強制措施,擺事實、講紀法,最終撕開龔秋桂的心理防線。
説到底,維繫“攻守同盟”的唯一連接點是利益。一方面,涉事領導幹部害怕政治前途受到影響甚至就此斷送,不顧一切負隅頑抗;另一方面,行賄人擔心因行賄得到的非法利益“雞飛蛋打”,或是為了所謂“義氣”、幻想未來可預期利益,冒着風險撒謊。雙方在自知“泥菩薩過河”情形下訂立的這種“攻守同盟”毫無根基,處處是破綻和漏洞。“以利相交,利盡則散。”眾多案例都表明,強大的事實證據是擊破“攻守同盟”的有力武器,一旦在腐敗分子面前擺出證據、講出事實,他們的心理防線便瞬間失守,所謂的同盟更是不攻自破。
訂立“攻守同盟”不僅掩蓋不了違紀違法事實,這一行為本身還會觸犯黨紀國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串供或者偽造、銷燬、轉移、隱匿證據的,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除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外,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因此,妄想以“攻守同盟”這樣的伎倆對抗組織調查,到頭來只能是作繭自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