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檢察、公安部聯合懲治“碰瓷”違法犯罪

人民網北京10月14日電 (朱紫陽)10月14日公安部新聞發佈會在京召開,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有關情況。

發佈會介紹,公安部積極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共同研究制定,近日以“兩高一部”名義聯合印發了《指導意見》。《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懲治“碰瓷”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公檢法部門間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問題,突出了針對性和操作性。

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表示,實踐中,“碰瓷”手法多樣,涉及刑法中的多個罪名,在一些案件的定性處理上,各地對法律的理解不同,容易造成分歧。《指導意見》區分具體情形,進一步明確案件的定性和處罰,突出操作性,統一了司法標準和尺度,理順了案件辦理流程,有利於公檢法機關銜接配合,準確適用法律,規範案件辦理,確保快速處理案件,依法嚴懲犯罪分子。

《指導意見》規定了“碰瓷”行為的定性處理、公檢法辦案部門分工配合、加強宣傳教育等內容。

規定了對“碰瓷”違法犯罪活動的定性處理。《指導意見》在對以往辦案實踐總結的基礎上,既規定了通過“碰瓷”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等常見犯罪行為的定性處理,又明確了實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為的定性處理。包括在實施“碰瓷”行為時,實施的搶劫、搶奪、盜竊、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為的定性處罰。同時,還對“碰瓷”行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情形明確了法律定性。如實施“碰瓷”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傷亡的,應分別視情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對公檢法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提出明確工作要求。要求公檢法機關嚴格履職,依法及時開展對此類案件的現場處置、偵查取證,起訴、審判工作,理順了案件辦理流程。另外,《指導意見》還要求公檢法機關加強協作配合,共同解決案件定性、管轄、證據標準等問題,確保案件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依法嚴懲違法犯罪分子。

嚴格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確要求公檢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要綜合考慮主觀惡性大小、行為的手段、方式、危害後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切實做到區別對待,依法給予從嚴或者從寬處罰。注意區分“碰瓷”違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糾紛、行政違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現“降格處理”,也要防止打擊面過大等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人民法院將準確實施、有效貫徹《指導意見》,依法嚴懲“碰瓷”犯罪,為維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提供更為有力的司法保障。

依法嚴懲“碰瓷”犯罪。“碰瓷”犯罪性質惡劣,對此類犯罪總體上要體現嚴懲精神。“碰瓷”的手法多樣,不同手法的“碰瓷”,具體性質和危害程度存在差異,依法可能觸犯詐騙、保險詐騙、虛假訴訟、敲詐勒索、搶劫、盜竊、搶奪、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指導意見》對此相關罪名的適用標準作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要根據刑法和《指導意見》的規定,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準確定性,恰當量刑,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根據不同“碰瓷”行為的特點,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行為手段、危害後果以及行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體現區別對待,落實寬嚴相濟。對於“碰瓷”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骨幹分子,多次“碰瓷”特別是屢教不改者,以及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作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的,依法從寬處理。要注意區分“碰瓷”犯罪與普通民事糾紛、行政違法案件的界限,準確適用法律,嚴格公正司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表示,檢察機關不斷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充分履行檢察職能,依法懲處各類“碰瓷”的違法犯罪。

強化立案監督,依法從嚴懲治。檢察機關通過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法嚴懲通過“碰瓷”實施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發現存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督促偵查機關立案偵查,不讓犯罪分子為所欲為,肆意進行“碰瓷”違法犯罪,影響人民羣眾的安全感、幸福感,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形成工作合力,及時批捕起訴。實踐中,檢察機關對於移送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的各類“碰瓷”案件要及時進行審查,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依法從快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訴。對證據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以及審查起訴階段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及時與公安機關溝通,製作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送交公安機關開展相關偵查補證活動。在案件提起公訴後,配合法院依法開庭審理,確保辦案質量。

堅持寬嚴相濟,準確把握法律界限。各級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中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於利用“碰瓷”犯罪的案件,嚴格把握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標準,堅持依法懲處。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黑惡勢力犯罪分子,對於構成累犯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犯罪分子,依法從嚴懲處,絕不姑息。同時,在辦案中,嚴格區分“碰瓷”犯罪與民事糾紛、行政違法之間的界限,既防止出現“降格處理”,也防止打擊面過大的問題。

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合理提出量刑建議。各地檢察機關在辦理各類“碰瓷”犯罪案件中,堅持依法懲治與認罪認罰從寬相結合,充分考慮不同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行為手段、危害後果、認罪悔罪等因素,依法提出從嚴或從寬的量刑建議,做到罰當其罪。對於碰瓷犯罪情節輕微,依法決定不起訴,但需要沒收違法所得或者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李文勝表示,《指導意見》是一部專門指導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規範性文件,是對實踐中辦理此類案件經驗的總結,具有重要意義。

對“碰瓷”違法犯罪予以明確界定。“碰瓷”是羣眾對這一類社會醜惡現象約定俗成的用語,以往由於沒有明確定義,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確。為解決這個問題,經調研後,在《指導意見》中對“碰瓷”進行了定義: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第一次對“碰瓷”行為作出了準確界定,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指引。

揭露了“碰瓷”犯罪的主要手段方法。實踐中,通過“碰瓷”實施犯罪的方式多樣、手法繁多。《指導意見》在總結以往辦案的基礎上,通過列舉“碰瓷”犯罪的慣用手法,向社會揭露了“碰瓷”犯罪的本質,提醒廣大羣眾避免上當受騙,同時震懾違法犯罪分子。

全面構建了懲處“碰瓷”行為的制度框架。《指導意見》對實施“碰瓷”構成的犯罪進行了梳理,分類予以明確。常見情形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詐騙類。即製造假象,採取欺騙、矇蔽手段誘使被害人上當,從而獲取財物的情形,其突出特點是“騙”,主要涉及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另一類是敲詐勒索類。即不僅製造假象,而且對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以實施輕微暴力、軟暴力或者以揭露其違法違規行為、隱私、揚言侵害相要挾,從而獲取財物,其突出特點是“敲詐”,主要涉及敲詐勒索罪。另外,《指導意見》還規定了其他與“碰瓷”相關的犯罪。同時,《指導意見》還規定對實施“碰瓷”,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

加大對“碰瓷”犯罪團伙、黑惡勢力犯罪的打擊力度。實踐中,“碰瓷”犯罪日益呈現團伙化和集團化的特點,甚至在一定地區形成黑惡勢力。與單個主體實施的“碰瓷”犯罪相比,共同實施、通過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等實施的“碰瓷”犯罪的社會危害更為嚴重,影響更為惡劣。為此,《指導意見》對“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惡勢力犯罪的認定和從嚴從重懲處予以明確,規定對於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有利於剷除此類犯罪組織的根基,淨化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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