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評 | 出口管制法的出台是應時應勢的正當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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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評論員:唐華

責任編輯:樂水 蔡曉娟

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舉行閉幕會,表決通過了《出口管制法》,這一消息引發外媒關注。

彭博新聞社網站報道認為,中國通過這項法律,是為應對中美之間技術競爭加劇而準備的“政策選項”。還稱這項法律將有助於把中國置於“與美國類似的地位”,因為“美國經常戰略性地對其對手使用出口管制和許可證”。顯然,這樣的解讀有失偏頗。

用法律或協定對出口行為進行管制、規約是國際慣例。早在1996年7月,在美國的操縱下,以西方國家為主的33個國家在奧地利維也納簽署了《瓦森納協定》。協定包含兩份控制清單:一份是軍民兩用商品和技術清單,另一份是軍品清單。除軍品之外,協定涵蓋了先進材料、材料處理、電子器件、計算機、電信與信息安全、傳感與激光、導航與航空電子儀器、船舶與海事設備、推進系統等9大類。成員國對控制清單上的物項出口實行國家控制,即由各國政府自行決定是否允許或拒絕轉讓某一物品,並在自願基礎上向其他成員國通報有關信息,協調控制出口政策。

該組織聲稱不針對任何國家和國家集團,不妨礙正常的民間貿易。但從其實際運行上看,明顯針對中國等發展中國家。中國當前半導體產業相對落後,很大程度上就源於這份協定的制約。90年代中後期中國投入巨資發展的908和909工程,受到美國、日本等國在設備、技術出口管制方面的阻礙,華晶、華虹等中國公司到國際市場採購設備都先後遭到了“瓦森納安排”的限制。

而從去年開始,美國泛化“國家安全”概念,動用國內法,長臂管轄、肆意打壓華為等中國企業,更是將技術封鎖的手段運用到了極致。

反觀中國,自上世紀九十年代末,嚴格履行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等國際義務,在先後制定了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核出口管制條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等6部有關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規後,並沒有通過新的相關法律法規。目前中國現有的法律框架已難以適應新形態下出口管制工作的需要。

在當前保護主義抬頭,個別國家濫用出口管制法律損害中國企業利益的情況下,中國沒有理由讓相關法律缺口繼續存在。可見,中國通過《出口管制法》,是為了適應複雜變化的外部環境,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而作出的符合國際慣例的正當行為。

為對等反制個別國家的霸凌措施提供法律抓手。雖然中國製定《出口管制法》的初衷是為維護國家安全和正當利益,但在美國對華實施貿易霸凌、科技霸凌的背景之下,此法的出台也的確為中國對等反制美國提供了法律層面的依據和抓手。

近年來,美國將國家安全和利益做擴大化解讀,以出口管制作為制裁、打壓別國的利器,嚴重損害了中國政府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此前,中國政府相繼公佈了《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和《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出口管制法》正式實施後,中國政府不僅可以依照《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對列入清單的外國實體、工作機制採取措施,也可以在面臨他國歧視性出口管制措施時進行對等制裁。制裁的對象,也從實體擴大到了國家和地區,威懾力大大增強。

需要強調的是,中國在國際關係實踐中從不會採取進攻性的外交和貿易政策。中國很清楚,濫用對等原則實施出口管制,可能會導致國與國之間的政治矛盾外溢至進出口貿易方面,帶來無止境的互相報復。因此,中國在《出口管制法》出台後,並不會主動將其用作對外單邊制裁的武器,而僅僅是反擊貿易霸凌主義的手段,所謂“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廣大與中國進行正常貿易往來的國家無需誤解和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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