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權謀房、大搞“低買高賣”…他栽在以房生財上
宋立,1966年出生,1988年參加工作,1995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原浙江省建設廳住宅與房地產業處副處長、處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房地產市場監管處處長,浙江建設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等職。
在那套費盡心機低價買入的自住房裏,面對上門傳喚的辦案人員,宋立望向窗外熟悉的湖光山色,長長地嘆了口氣,終於意識到,原來自己苦心經營的房子,到頭來卻都成了一場空歡喜。
在接受採訪時,他告訴記者,在被帶往留置點的路上,他想起了當初一家人搬進這處大房子時的興奮和激動,自己更是沉浸在“優惠買房”的滿足感和成就感中,卻不知從那時起就為今天的結局埋下了禍根。
1 期待落空,他企圖撈錢“自我補償”
宋立出生在上虞一個鄉村教師家庭,1988年大學畢業後,被分配到省建設廳幹部學校,工作三年不到便調入省建設廳住宅與房地產業處,從此與“房”結緣。
少年意氣,躊躇滿志。2001年,35歲的宋立當上了省建設廳住宅與房地產業處副處長,不久,因處長空缺,他負責主持工作。宋立的工作能力得到認可,在主持工作的一年多時間裏,他也盡心盡責,對處長一職“志在必得”。然而,2002年,外來新處長的到任,讓他接受不了。他在懺悔書中寫道:“近在眼前的提任轉眼變得遙不可及,心態上發生了變化。”只從個人得失出發思考問題,剛任副處一年就覺得組織必須要提拔自己,一旦願望落空,就覺得組織對不起自己。基於這種錯誤思想,宋立滋生了“副職隨便應付即可”的消極想法。
思想的“總開關”一旦鬆動,私心雜念就會趁機露頭。宋立對聯繫服務的房地產企業的態度也從開始的一視同仁變為親疏有別,和一些老闆的交往日益頻繁起來,以權謀房、以房斂財的想法在他腦海裏不停打轉。
當時,房地產業一片火熱,為響應國家有關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要求,各地也相繼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身為房地產行業主管處室的領導,宋立深諳房地產行業的“套路”,也瞭解監管措施存在的漏洞。很快,他嗅到了靠房謀利的“商機”。
宋立認為,靠房謀利可以在房屋面積和價格上做文章。但是,直接受贈或減少面積容易被發現,傳出去對自己的仕途發展會造成不良影響,於是便開始研究借炒房投資的名頭,更加“安全、隱蔽”謀取私利的捷徑。
2004年3月,宋立開始了人生中的第一次炒房。
他瞄準了寧波的一處房產,認為這處房產升值潛力較大。怎樣才能拿到最優惠的價格呢?宋立首先想到了在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工作的處長何某某。在何某某的幫助下,宋立向開發商謝某某打招呼,先支付10萬元定金定購了一套房子。為確保自己穩賺不賠,宋立一開始就沒有按照定購協議約定的期限支付剩餘房款,而是在兩年後房價上漲時,等找好了“下家”才去辦理購房手續。拿到房產證後,宋立當即以70萬元的價格轉手,從中違規獲利10餘萬元。低價買房高價賣出,轉手間就能輕鬆獲利,宋立漸漸摸出“靠房生財”的門道。
2005年下半年,宋立被提拔為村鎮建設處處長,此時的他對組織已沒有感激之心,反而覺得“提拔是提拔了,但被邊緣化了”。同時,他心想:離開房地產業處了,以後是否回去也不知道,這下和房地產企業老闆不存在直接管理服務關係了,既不算以權謀私,更談不上權錢交易,於是愈發肆無忌憚。
2 瘋狂炒房,精算“三條策略”大搞“低買高賣”
“這麼多年幫了他不少忙,我買房自住,他只要有的賺就好了,優惠大點也是他的誠意。”宋立口中的“他”,是其交往多年的老朋友,杭州某房地產開發商吳某某。
這些年來,宋立利用職務便利,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定級、申報和年審等事項上,對吳某某公司多次“照顧”。眼看着吳某某從一個小開發商蜕變為身價不菲的大老闆,宋立想借吳某某手頭資源低價買房的心思活絡起來。
在多次對吳某某談起自己的購房意向後,2004年9月,宋立和妻子一起到吳某某公司開發的杭州市上城區某處房產看房,一下子就相中了正在建設的二期一套住房。
獲知宋立夫妻的需求後,吳某某馬上拿出了自己的誠意。在此處樓盤還未辦理預售證的情況下,吳某某大方地提出,不管以後以什麼價格開盤銷售,這套住房都按照一期開盤銷售價再給打折優惠,以230萬元的價格留給宋立,甚至自掏腰包,替宋立預付了30萬元購房意向金。
新家總算有了着落,宋立在欣喜不已的同時,又感到有些不安。價格太低會不會引起別人的注意?思慮再三,他讓妻子出面,與吳某某補簽了一份虛假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萬一以後組織問起來,就可以辯解説是定購房屋時間早,所以價格比較低”,事後,宋立坦承,他其實是在自我安慰,為自己找理由掩蓋權錢交易、利益輸送的違紀違法事實。
2007年該樓盤竣工後,宋立僅支付近200萬元就買下了這套商品房,在入住後還無償佔用2個車位。後經鑑定,該套房當時的市場價格達422.9萬元。
在鑽研吃透房地產政策法規後,宋立還給自己定下了“三確保”的購房策略,即確保穩賺不賠,僅簽訂預訂協議,不付款或象徵性付款,視房價漲跌再決定是否實際購買;確保轉讓“合法”,一般都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並辦理產權證後再轉讓;確保最大限度控制影響,儘量不在杭州主城區炒房,並且堅持一地只炒一次。
據宋立交代,他瘋狂炒房的事實大部分發生在2004年至2017年間,十幾年來的炒房投資可謂“無往不勝”。他坦言,自己利慾薰心,時常台前講紀律規矩、談奮鬥拼搏,轉身就接受房地產企業老闆巧立種種名目給自己低價售房的提議,無所顧忌。
3 自欺欺人,妄圖權錢雙贏卻淪為人生輸家
接下來的一段時間裏,宋立一路悶聲發財。他僥倖地認為自己經受住了時間的考驗,無人發現他的生財之道,所以更加志得意滿。
“宋立沒有意識到他所謂的‘房產投資’離開權力寸步難行,所謂的‘優惠購房’不過是自欺欺人的權錢交易。實際上,此前他處心積慮的種種經營,為日後離開省建設廳住宅與房地產業處繼續實施‘期權腐敗’作了鋪墊。”辦案人員表示。
2013年,宋立擔任全國白蟻防治中心主任,躋身副廳級領導行列。在領導幹部個人資產申報時,為了隱瞞因優惠購買遲遲未辦理產權證的某處房產,宋立設想着通過市場高價轉手,卻因為掛牌價格過高,一時找不到下家。內心焦急的他把目光瞄向了此前曾受過自己幫助的房地產開發商施某某。
在一次飯局中,宋立提議要把這處房產出售給施某某。身為開發商的施某某雖然清楚這處房產的市場價在500萬元左右,但是為了繼續維持和宋立的關係,還是答應了宋立高價出售的要求,兩人口頭約定以640萬元價格成交。為了掩人耳目,宋立在2014年以向施某某借款20萬美元(摺合人民幣122萬餘元)的名義,將這筆收益直接轉賬給在國外的兒子。2017年2月,施某某再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宋立510萬元剩餘房款。
就這樣,宋立通過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售房的方式,非法收受施某某129萬餘元。在申報個人財產時,宋立為該處房產填報了560萬元的“市場出售價”,千方百計隱瞞權錢交易、違法獲利的事實。
貪念和僥倖心理徹底突破了宋立的紀法底線。他不僅心安理得地享受老闆們兑現自己以往幫忙的“酬勞”,對老闆們所送的價值十多萬元的購物卡、加油卡照單全收,他還主動利用自己多崗位任職積累的“資源”精心佈局,編織以房地產監管行業為中心的關係網,不斷為自己長期以房斂財穩固基礎。
黨的十九大後,他的貪婪之手仍沒有停歇過。2017年至2019年,宋立利用擔任浙江建設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浙江建院建築規劃設計院設立分院、經營改制等事項上,為該院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提供幫助,收受了徐某某送上的2萬元超市購物卡。
甚至在被留置前不久,宋立仍盤算着如何利用自己苦心經營的關係網為兒子低價購買婚房做準備。
然而,在反腐敗的高壓態勢下,再隱蔽的貪腐手段也無處遁形。2019年,浙江省紀委監委部署在全省開展領導幹部違規房產交易專項治理行動。聽到組織在核查自己的房產情況後,宋立不但沒有主動向組織交代,反而選擇了負隅頑抗。為了掩蓋以房受賄的事實,他多次與施某某商量對策,偽造欠條,企圖瞞天過海,對抗組織審查。
宋立在利益誘惑前忘記了自己共產黨員的身份,更忘記了自己當初的理想和誓言,苦心鑽營妄圖權錢兩得,卻不知“貪字近乎貧,婪字近乎焚”。
量紀量法分析
2019年5月,浙江省紀委監委對宋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予以立案審查調查,並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經審查調查,宋立存在以下違紀違法和涉嫌犯罪的問題。
在違反黨的紀律方面:宋立違反政治紀律,為掩蓋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消費卡;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房、以房斂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宋立前述有關行為,亦構成職務違法和其他違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宋立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定級和年審、校屬企業經營改制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宋立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背離入黨初心,喪失理想信念,毫無紀法意識,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給予宋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違紀違法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經查,1998年至2019年間,宋立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定級和年審、校屬企業經營改制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通過低價購房、高價賣房、直接收受等方式,先後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所送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95.8432萬元。
2020年7月7日,宋立因犯受賄罪,被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其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宋立不服,提起上訴,9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三條 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併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串供或者偽造、銷燬、轉移、隱匿證據的;……
第八十八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第四十六條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