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甘肅蘭州出租車駕駛員在人民網留言板反映,當地要求出租車駕駛員不得有文身,有的要清除。有報道也注意到,吉林長春相關部門在去年公交、出租汽車行業整治中也提了類似要求。此舉一時引發議論。
有出租車司機認為,這涉嫌就業歧視,並稱“有文身的不一定是流氓,也有可能是岳飛”。也有司機質疑,清除文身時間長、花費高,甚至高達上萬元。甚至有網友認為,此舉是公權力對個人自由的侵犯。
對於這一規定,部分出租車司機有自己的想法也屬正常,誰都想生活細節能夠完全自主。但是客觀來説,這樣的做法與歧視無關,只是一種服務行業的規範性要求。蘭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的回應説得很清楚,出租車是公共服務窗口行業,駕駛員大面積文身可能導致女性、小孩等乘客心理不適,不宜從事出租汽車營運工作。
況且,人家並未“一刀切”禁止,而是規定“雙臂、頸部等身體裸露部分不得有大面積文身”,且做了妥協性要求——“暫時無法完全清除的,應在提供營運服務的過程中採取一些遮蓋措施,不得大面積裸露,以樹立出租行業駕駛員良好的精神風貌。”要麼清除,要麼遮住,不一定非得花費上萬,只要別讓乘客不適即可。説實話,這種規定並非不近人情。
有一點必須明確,隨着審美價值的多元,社會對文身整體上越來越“脱敏”,很多小夥、女孩以此為美、大方展示,頗有“身體自由”的意味。自己身上紋不紋身,紋哪種文身,也是看個人喜好,且説明不了一個人的道德品質。個人好惡無禁區,但職業規範有界限。要求出租車司機不得有文身,不是單憑文身就給一個人定性是不是壞人,只是對從業者設置一個起碼的形象門檻,因為並不排除文身仍會給特殊羣體帶來不必要的誤會和不適。
工地搬磚、後廚炒菜、趴在電腦前寫程序、開個公司做生意、出門打打麻將……這些時候基本不用考慮文身給他人帶來的觀感,從業者是否有文身也不影響工作水準。但是像公交車司機、出租車司機這樣的公共服務崗位就不同了,面對的是大眾,提供的是公共服務,還從某種程度上承擔着城市窗口的職能,必須顧及乘客感受。這是職業規範,涉及職業形象、服務質量、用户口碑,從乘客感受角度,作出不得有文身的要求,是行業規範化的題中之義,而不能看作是對個人自由的橫加干涉。
岳飛是有文身,但岳飛是衝鋒陷陣的將領統帥,而且人家很少把文身露出來。如果岳飛轉行去開出租,且整天光着膀子展示母親賜予的八字文身,我覺得他也算不得一個好的哥,至少不是一個以乘客為中心的好的哥。
曾經看過一部電視劇,有句引用康德名句的台詞,説得賊好——自由不是你想做什麼就能做什麼,而是你不想做什麼就可以不做什麼。誰都有紋身的自由,只是有文身者沒有了從事所有職業的自由,比如公交車司機、出租車司機。個人有自由,職業也有規範。特定行業的從業者理應秉持一種“讓渡意識”,為了職業需要,有時候需要犧牲一定的個人自由或權利。比如明星,享受了粉絲追捧、流量紅利,就需要讓渡一部分個人隱私,遇到在街上被求合影、下飛機被圍觀、參加活動被歡呼等,不要覺得粉絲侵犯了你的個人自由。再比如在職官員,到了一定級別,自己乃至配偶、子女,一般就不能在當地經商辦企業,這也是在讓渡一部分權利。
對於蘭州部分有文身的出租車司機,我只想説,你的文身沒有錯,錯就錯在你有了紋身的自由,還想同時擁有開出租的權利。應對之策也很簡單,要麼不開出租,要麼把文身清除或者遮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