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5日下午
張某香路經某工業區一建築物樓下時
被樓上墜落的一隻大狗砸中頭頸部
倒地受傷
經司法鑑定為一級傷殘
△當時,這則“高空墜狗”視頻在網上廣泛傳播
2月5日上午,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張某香訴蔡某彰等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判決被告蔡某彰、廣州煌某公司連帶賠償張某香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173830.71元。
△判決現場
找不到涉事狗及狗主人
2018年4月15日14時許,廣州市白雲區鴉崗村北禺十四巷一棟廠房下,一條大狗從天而降。路人張某香被砸中後,瞬間倒地不省人事。
大狗起身後不知所蹤。張某香被砸成高位截癱,司法鑑定結果為一級傷殘、護理依賴程度屬於完全護理依賴。
△慢放畫面可見墜落的是一隻狗
因為找不到涉事狗及狗主人,張某香將整棟樓的房東和租户告上法庭,並明確了索賠訴求: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總共約300多萬元,其中後期護理費就佔了200多萬元。
不同於一般的“一人被砸,全樓補償”案件,該案傷人的物品是找不到主人的動物,所以顯得更加複雜。從2018年中白雲區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該案以來,這場官司已經持續了超過兩年半的時間。
△兩年後,記者再次來到事發地
據悉,被大狗砸中右肩後倒地的瞬間,被記錄在監控視頻裏,這段視頻在網絡廣泛傳播。加上“高空墜狗砸人”曾經入選2018年全國司法考試的客觀題,所以現實中的這場官司非常引人關注。
法院:
出租人和實際使用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2月5日,法院認為,本案中,張某香受害系因狗只從建築物公共區域三樓天台墜落所致,但現有證據無法確定實際侵權人或狗只實際管理人。被告蔡某彰作為案涉建築物的出租人,被告廣州煌某公司作為天台區域的實際使用人,均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以防範、制止高空拋、墜物等侵權行為的發生。
△兩年後,記者再次來到事發地
兩管理人並無採取相應安全防範措施,造成狗只能夠任意出入天台後墜落,導致張某香人身損害,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應當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無法接受判決結果
記者輾轉聯繫上被判承擔賠償責任的電子廠負責人。這位負責人目前並不在廣州,也對法院的判決並不知情。
“為什麼要我賠償呢,這隻狗跟我有什麼關係呢?”這位負責人表示無法接受這個結果,他認為天台是一個開放的平台,任何人都可以上去。並且涉事狗也不是自己的,他無法接受自己要承擔賠償責任。
“事發當天是個星期天,我們都沒有上班。如果狗是我的或者是我把狗扔下去的,這都好説。但是現在我真的想不通這和我們有什麼關係。”他表示。
△兩年後,記者再次來到事發天台
不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希望判決結果能得到執行
拿到判決書後,張某香的兒子表示,並沒有任何激動的感覺,只覺得一塊石頭落了地。“因為沒有錢,母親再也沒有做康復訓練,恢復得並不好。”他沒有立刻把判決結果告訴家鄉的父母,他想見到父母后再慢慢和他們説。“我是希望判決最後能夠執行得下來。”他説。
原告律師表示,目前對判決賠償擔責認可、數額和承擔責任人數不是很滿意。等家屬思考後,再根據家屬要求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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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蘇新聞, 綜合 / 廣州日報、廣東台今日關注
來源:南京零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