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羣聊天被罵羣主不作為或擔責 這些網絡聊天行為一不小心就違法了

央視網消息: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通報一起典型案例,並指出:“微信羣主負有對微信羣的管理職責,須履行注意義務。”

案例中,廣州一家物業公司的員工李華(化名)為履行物業管理職責於2018年創建了一個小區微信羣。2018年至2019年,多名小區業主在羣內長期多次發佈針對張小然(化名)的惡意辱罵言論。張小然多次在羣內及通過微信私聊的方式向擔任羣主的李華髮送信息,要求採取措施,但李華除了在2019年5月15日、19日於羣內發佈公告提醒羣成員注意文明用語,並於19日解散該羣外,在此前一年多的時間內未採取其他措施。

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因員工李華創建微信羣的行為系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故由此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物業公司承擔。而物業公司對微信羣內的侵權行為負有注意義務。

法院認定,物業公司未及時履行羣主管理責任,加重了張小然名譽受損的程度,其過錯程度明顯小於直接侵權人,其責任亦應小於直接侵權人,故判決:物業公司在小區公告欄張貼聲明向張小然賠禮道歉,聲明張貼時間不得少於30日;駁回張小然的其他訴求。該判決已生效。

《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互聯網羣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羣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户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羣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

這意味着,如果微信羣裏出現罵人行為,羣主“慢作為”或“不作為”可能要擔責。那麼,在人們每天都要參與的微信聊天場景中,還有哪些行為需要特別注意?

散佈傳播不實信息 拘!

對未經證實的言論進行傳播,是網絡社交參與者最容易犯的錯誤。就在今年8月,還出現過某女子根據道聽途説編輯涉疫謠言在多個微信羣發佈的案例。因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該女子被警方迅速處以行政拘留四日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尋釁滋事 拘!

2018年,江蘇通州的李某通過微信羣發表攻擊交警的的言論,就被通州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有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泄露他人隱私 道歉!

阿蘭與阿紅都是某小區業委會成員,此前,兩人因小區管理問題產生分歧。

2020年8月,阿紅先後在業主聊天羣內發佈文章指責阿蘭,並以轉述他人話語的形式稱阿蘭為“下三濫”。更過分的是,她將阿蘭用於辦理業委會事務的身份證複印件翻拍,發到成員達數百人的業主羣中。

為此,阿蘭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阿紅 “轉述評價”侵犯了阿蘭的名譽權,公佈阿蘭身份證侵犯了其個人信息,要求阿紅停止對阿蘭的名譽權、個人信息的侵害行為,並在業主聊天羣中以羣公告的形式向阿蘭賠禮道歉,內容須事先經雙方協商一致或經法院審查確定。此外,阿紅還須賠償阿蘭公證費等必要支出23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典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應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

傳播淫穢物品 判!

在廣東省清遠市陽山縣法院審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三名QQ羣管理員就因監管不力,放任羣成員在有着447名成員的羣裏上傳淫穢視頻200多部,而犯傳播淫穢物品罪,三人分別被判處十個月到一年的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即法釋[2010]3號)第三條規定,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羣組,成員達30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宣揚恐怖主義 判!

2016年9月4日晚,張強在北京昌平區一出租房內玩微信。當他使用“本·拉登”頭像在某微信羣聊天時,一個網友説了句“看,大人物來了”,張強就順着這句話發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

北京市昌平區公安分局依法傳喚了張強,以涉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將其抓捕歸案。警方回查他的手機和電腦,發現除了微信羣發佈的那句話外,張強沒有其他關於恐怖主義的言論。

但最終,法院判決張強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根據《刑法》規定,製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佈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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