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鐸:抹黑中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站不住腳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9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西方輿論抹黑不斷。比如有美歐媒體炒作中國通過修法強化在南海的權利主張,甚至鼓譟該法部分條款會導致海上衝突風險升高。這種蓄意抹黑已成美西方的慣用手法,對中國《海警法》如是,對《海上交通安全法》依然如是。

海上交通安全是海洋治理的有機組成部分。作為海洋大國和海運大國,中國面臨的海上交通環境日趨複雜,管轄海域空前繁忙,航行船舶、海上設施數量增多,且呈現大型化、專業化趨勢,安全風險和管理難度加大。修訂前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在實施過程中逐步出現法律依據不夠明確、制度規定不夠具體、監管措施難以落實等問題,需要結合新形勢針對新問題進行修訂。

丁鐸:抹黑中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站不住腳

中國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和第一大貨物貿易國,港口吞吐量穩居世界第一。中國的海上交通安全已從傳統意義上的安全生產層面延伸拓展到經濟安全、戰略安全層面,其國際性、外向性不斷凸顯,中國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的努力對於維護國際航運正常秩序和國際航運業健康穩定發展的作用也不言而喻。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國修訂《海上交通安全法》,也是推動完善國際海事規則體系和積極參與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國內立法實踐。

1989年至今,中國已16次連任國際海事組織A類理事國。截至目前,中國加入的各類國際海事公約及政府間相關協定中涉及締約國、船旗國和沿岸國義務的事項有700餘項。新修訂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對中國締結或加入的一系列國際海事公約內容進行了系統性的國內法轉化,基本實現了國內法和國際法的對接和協調,向國際社會表明中國忠實履行條約義務、參與國際海事合作、維護海洋航運秩序、提供有關國際公共產品的立場和意願。

修訂後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規定,潛水器、核動力船舶、載運放射性物質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外國籍船舶進出中國領海,應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的規定上看,沿海國可以制定關於主權管轄海域內的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保全沿海國環境和污染防控的法律和規章。《公約》雖未明確規定外籍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進入領海應向沿海國報告,但也沒有當然性地排除沿海國在有必要保護其和平與安全利益時,採取符合《公約》精神的適當措施的權利。

《公約》規定沿海國可要求油輪、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等船舶,在指定或規定的海道通過。《海上交通安全法》關於此類船舶應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的規定,與《公約》條款精神並不相違,更多是從可操作性出發的管理措施的具體化。

在國際實踐中,出於維護國家安全、維持航道秩序、保護海洋環境等目的,許多國家都依據《公約》對外國籍特定類型船舶進出本國領海作出規定。新西蘭、埃及、馬來西亞等16個國家規定,核動力船舶或載運放射性物質船舶進入本國領海需要提前批准;阿聯酋、巴基斯坦等國要求核動力船舶或載運放射性物質船舶進入領海需提前通知;法國和斯洛文尼亞規定載運放射性物質船舶須在規定航道航行或分道通航。

美澳等國防務部門強行將中國修法污衊成限制南海“航行自由”,但實際上,外國船舶在沿海國主權管轄海域的航行權利不是源於“航行自由”。個別國家或基於地緣政治考量而泛化“航行自由”概念,或試圖通過所謂“航行自由”在《公約》的解釋和習慣國際法的演進上施加單方面影響,其後果不僅不會對締約國在解釋和適用《公約》上的分歧起到彌合作用,還可能影響甚至破壞國際海洋法體系的權威性與完整性。(作者是中國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律與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副研究員)

來源:環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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