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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2月9日電 (記者張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9日消息,中央紀委於近日印發《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規定》,總結紀檢監察體制改革以來的實踐經驗,對全國紀檢監察系統在措施使用及監管方面統一標準、統一尺度。
據瞭解,規定共5章111條,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等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進行修訂,並就貫徹落實上述規定中關於措施使用的要求作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
舉例來説,規定釐清了執紀、執法工作中在問題線索處置、初步核實、立案審查調查階段使用措施的權限,明確了各類紀檢監察機構可以使用的措施種類;增加規定了措施延長、解除的審批要求;規範了指定管轄等案件中採取措施的辦理程序等。
規定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對各項措施使用的具體要求作出規範,增加規定了撤銷留置措施的適用情形和審批程序;確立了通過調取、勘驗檢查等措施開展電子數據取證的基本規則;新增了鑑定措施中常用的價格認證、書畫和文物鑑定等方面的內容。
與此同時,規定要求加強對措施使用情況的規範管理和監督檢查,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措施使用管理系統的作用,從而達到防範和杜絕各類措施使用上的失控漏管風險、切實提高監管效能的目的。
此外,規定還設計了98種常用措施文書模板,將措施文書分為紀檢文書、監察文書和紀檢監察文書三類格式,以方便紀檢監察系統不同主體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用。
《 人民日報 》( 2022年02月10日 0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