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世界第一大貿易國,以完善的法律制度助推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是仲裁法修訂的重要目標。圖為5月11日在上海南港碼頭拍攝的特斯拉電動汽車裝船現場。新華社發
4月22日,陝西西安首趟中老鐵路國際貨運列車從西安國際港站發車。新華社發
5月1日,雙燃料集裝箱船在山東港口青島港前灣集裝箱碼頭裝卸貨物。新華社發
2021年11月5日,人們在中國上海舉行的第四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上參觀。新華社發
【法眼觀】
自1995年仲裁法正式施行以來,作為一種具有特定優勢的糾紛處理機制,仲裁對促進改革開放、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而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深入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擴大,仲裁法也顯露出與形勢發展和仲裁實踐需要不適應的問題。去年7月,司法部公佈仲裁法修訂草案,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今年以來,全國政協也通過開展相關調研、舉行雙週協商座談會,聚集仲裁法修訂。
仲裁法修訂,關乎我國仲裁的高質量發展和仲裁在提升國家治理與社會治理能力方面作用的發揮。如何把握仲裁特點、規律和發展趨勢,堅持立足中國實際和借鑑國際經驗相結合,統籌推進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補短板、強弱項、固優勢?日前,本報記者進行了採訪梳理。
去行政化 提高仲裁機構公信力
在我國,仲裁機構屬於什麼性質,相信很多人並不清楚。
按照現行仲裁法規定,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且無隸屬關係。目前全國半數以上的仲裁機構實行事業單位體制,人事、財務、薪酬等參照事業單位管理。有關專家認為,這不符合仲裁的業務特點和發展規律,不利於激發仲裁工作的活力,也容易使外方當事人產生誤解。
全國政協的調研也發現,我國仲裁發展不充分,“大而不強”問題突出,體制機制已經成為中國仲裁發展特別是國際化的重要制約因素。
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副秘書長陳福勇介紹,現行仲裁法制定時的主要任務是改變原來的行政仲裁體制,建立符合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現代商事仲裁製度。“如今仲裁行業面臨的不僅僅是要滿足國內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還要參與國際競爭,服務‘走出去’的國家戰略,爭奪仲裁領域的國際話語權。所以當時參照事業單位解決人員編制經費的做法,就有進一步改革的需要。”陳福勇説。
據瞭解,現行法律並沒有對仲裁機構的體制機制作出明確規定,在實踐中,各地做法也不盡一致。根據司法部仲裁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仲裁機構是“為解決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提供公益性服務的非營利法人”。此外,草案增加仲裁機構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和建立信息公開機制的規定。
有專家擔心,仲裁機構在擺脱行政化的同時,是否意味着脱離了有效的外部監督。對此陳福勇表示,“不要把兩者簡單對立起來,科學、合理、規範的監督機制是仲裁事業健康發展所必須的。同時應該注意到,仲裁不同於訴訟,是面向市場的,最大的監督首先來自當事人的監督。只有當事人雙方自願選擇特定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該機構才會有業務。而仲裁機構只要一個案子沒處理好,就會影響一個企業甚至一個行業選擇仲裁,甚至面臨逐漸被市場淘汰的風險。”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楊秀清也認為,從國際上來看,選擇仲裁是糾紛主體通過協商形成共同意思表示的行為,仲裁機構的公信力,不是來源於外部管理和監督,而是依靠選聘一批高素質專業化的仲裁員,為糾紛主體提供高效合理的爭議解決服務。“所以要提高我國仲裁機構的公信力,為一些國際商事糾紛提供法律爭端解決機制,不能只通過外在監督,而應進一步考慮引入市場機制,提高它自身的公信力”。
領域拓展 擴大仲裁受理範圍
2021年,全國仲裁機構受理案件共計415889件,以8593億餘元標的額再創新高。而與此同時,我國2021年全國各級法院審結一審民商事案件1574.6萬件,仲裁案件量僅佔訴訟的2.6%。
全國政協調研組發現,隨着仲裁事業的發展,仲裁法中有關仲裁受案範圍的規定已無法滿足現實需要。一方面,一般民商事仲裁以外湧現出投資仲裁、體育仲裁、反壟斷糾紛仲裁等新的仲裁類型,亟須仲裁法修訂為其提供法律依據。另一方面,仲裁機構為擴大案源,也希望能進一步擴大仲裁受案範圍,從而在行政協議糾紛、醫療糾紛、家事糾紛等更多領域提供仲裁服務。
除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現行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而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將“平等主體”的限定予以刪除,為我國仲裁適用於實踐中已經出現的投資仲裁、體育仲裁等提供依據,留出空間,避免造成我國仲裁機構受理相關糾紛和域外當事人選擇在我國仲裁的合法性障礙,增強我國仲裁的國際公信力和競爭力。
“現行仲裁法當年主要從促進商事交往這個角度立法,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這樣的規定已制約了仲裁行業的發展,使仲裁製度與客觀現實的發展極不協調,不利於中國仲裁走向國際。”楊秀清認為,仲裁其實就是為糾紛主體提供一種通過意思自治達成協議進行選擇的高效靈活的社會化爭端解決方式而已,只要糾紛本身具有可處分性,就具有可仲裁性,就可以通過仲裁予以解決。“擴大仲裁範圍是國際仲裁發展的普遍趨勢,仲裁的包容度、開放度越高,就越能實現國際化。相反,如果我們的仲裁不具有這種開放性,就會在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的競爭中陷入被動。”楊秀清説。
在適度擴大受案範圍基礎上,不少專家建議將更多專業領域的可仲裁性部分納入仲裁範圍,並根據不同爭議的特點加以類型化,設置有區別的基本仲裁程序。
接軌國際 完善涉外仲裁製度設計
現行仲裁法在一些制度規則設計上與發展中的國際仲裁銜接不夠,影響我國仲裁的國際競爭力和我國仲裁法的域外適用,早已為人詬病多年。
以臨時仲裁為例,臨時仲裁作為仲裁的“原初”形式和國際通行做法,在國際社會中普遍存在並被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所認可,而我國仲裁立法規範的重心卻是仲裁機構仲裁。“相較於西方國家幾百年的市場經濟發展和制度積澱,我國制定仲裁法時,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才剛剛確立不久,所以仲裁法立法不可避免地帶有時代的侷限性。”楊秀清表示,“如果在我們此次修法中還不認可臨時仲裁製度,那麼在涉外商事糾紛解決中依然使我國當事人處於不平等地位,我們的仲裁製度將會落後於時代發展和糾紛解決需求。”
為此,仲裁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在草案説明中明確,考慮我國加入了《紐約公約》,外國的臨時仲裁裁決可以在我國得到承認和執行的實際,應平等對待內外仲裁,增加了“臨時仲裁”制度的規定,但結合我國國情,將臨時仲裁適用範圍限定在“涉外商事糾紛”。
除臨時仲裁的規定,草案還確立以仲裁意思表示為核心的仲裁協議效力制度,刪除仲裁條款需要約定明確的仲裁機構的硬性要求;規定了“仲裁地”標準,明確仲裁庭對仲裁協議效力及其管轄權問題的自主審查權;統一了法院撤銷國內和涉外仲裁裁決的規定,將撤銷國內和涉外仲裁裁決的規定情形整合;規定了涉外仲裁協議效力認定法律適用標準等,完善了涉外仲裁規定。
“積極與國際仲裁規則接軌,是我國仲裁發展的必由之路。我國已經是世界第一大貿易國,作為一種重要的訴訟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推動我國仲裁走向國際化已經時不我待。”楊秀清表示,此次仲裁法修訂還有很多空間,未來以完善的法律制度助推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將我國建設成為面向全球的國際商事仲裁新目的地,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本報記者 劉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