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日前制定並印發《關於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暢通解決冒名婚姻登記糾紛法律救濟渠道,加大對婚姻登記作假行為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加強維護婚姻登記秩序和當事人合法權益。
婚姻是男女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建立的長期契約關係。婚姻登記具有莊嚴性、神聖性等特點。但在現實中,無論是部分人因為身份證丟失而引發“被結婚”,還是為了購房、上車牌、拆遷款、落户口出現的“假結婚”,都褻瀆了婚姻的神聖性,也侵害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此前,“被結婚”引發糾紛後,當事人往往面臨舉證難、撤銷難。比如有的當事人為了拿到證據撤銷婚姻登記,在不同地區來回往返多次奔波,費盡周折,原因之一是行政和司法的某些堵點沒有被打通。這既增加了當事人的維權成本,也增加了行政成本、浪費了司法資源。
針對當前解決以冒名頂替或弄虛作假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難點,以及司法和行政的堵點,四部門把準脈搏,開出藥方。
例如在“被結婚”爭議中,有的當事人由於過了訴訟時限導致維權過程異常艱難,對此,《指導意見》提出“對被冒名頂替者或者其他當事人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如此一來,可指導人民法院化解當事人維權中的訴訟時限問題。
為防止人民法院在這類案件中的錯誤判決,《指導意見》指出,人民檢察院辦理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類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依法開展調查核實,認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提出監督糾正意見。即發揮檢察機關的監督功能,促進人民法院公正判決。
因某些“被結婚”“假結婚”中當事人證據不充分,公安機關不受理報案、舉報,影響當事人依法維權。對此,文件提出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犯罪事實,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當公安機關對這類案件做到有案必立,就能通過立案偵查還原涉假婚姻真相,幫助當事人依法維權。
另外,民政部門作為婚姻登記的主管部門,在解決“被結婚”與“假結婚”中的維權問題發揮着關鍵作用。因此,《指導意見》不僅明確了民政部門與公安、司法如何緊密配合,也明確了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前者有望打通相關部門之間的堵點,後者可發揮殺一儆百的作用。
在涉假婚姻糾紛中,以往相關部門在“打假”時沒有形成拳頭,處理程序也不夠明確。所以上述文件對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加強銜接、凝聚合力提出明確要求,完善了程序,形成了拳頭,就能依法打擊婚姻中冒名頂替、弄虛作假行為,既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也能捍衞婚姻神聖性。
不過,《指導意見》着力點主要是事後救濟,如何預防“被結婚”“假結婚”同樣不能忽視。“被結婚”往往是因為當事人身份證丟失,今後應該利用信息共享等預防身份證丟失引發的“被結婚”。而“假結婚”背後存在某些利益,這需要完善住房限購、車牌過户、拆遷補償、落户等政策措施。
進而言之,對婚姻登記涉假問題要 “打假”,也要找準問題根源進行“治根”。
文/張海英
圖源/視覺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