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馮大美
■ 深圳特區報記者 黃子芸
通訊員 任琦 葉小慶
【我該怎麼辦】
近期,社區主任劉某因違規向低保户收取環境衞生整治費,被給予政務警告。處分期內,劉某認為,既然已經受了處分,“再伸手”也不過就這樣了。結果,他再次被羣眾舉報,監察機關經過調查認定屬實,再次對劉某從重處分。劉某沮喪不已:“原來身上揹着一個處分,不代表有了‘擋箭牌’。”
【“紀律君”如是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下稱“政務處分法”)第十三條規定: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政務處分:(一)在政務處分期內再次故意違法,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二)阻止他人檢舉、提供證據的;(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包庇同案人員的;(五)脅迫、唆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在政務處分期內再次故意違法,是指違法的公職人員在受到政務處分後,在處分期內又故意實施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劉某在政務警告處分影響期內,因抱有僥倖心理,再次故意違規向低保户收取環境衞生整治費,知法犯法,説明上次處分對他的懲戒教育還不夠,應當再次從重處分,以加強教育和懲戒。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形的從重情節需要再次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發生在前次政務處分期內。而黨紀處分的從重或加重情節則規定為“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沒有要求再次故意實施違紀行為發生在前次黨紀處分的影響期內。因此,即便前次違紀行為和後次違紀行為相隔時間很久,也應該從重或加重處分。這體現了黨紀嚴於國法的精神內涵。
【典型案例】
2017年11月,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何某某參與麻將賭博,被屬地派出所當場查獲。同年12月,何某某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在這次賭博被查處之後,他寫了一份深刻的反思報告。然而就在提交反思報告的3個月後,他再次參與賭博並被查獲。2018年9月,何某某因賭博問題受到留黨察看一年和行政撤職處分,同年12月,被正式辭退。
【延伸閲讀】
政務處分關係到公職人員切身利益,應當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縱,保證政務處分的質量和效果。這就要求監察機關準確運用政務處分法規定的處分適用規則,合理把握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着力提高政務處分工作的精準性。對於具備法定從重處分情節的,要從重處罰,毫不姑息手軟,真正起到處分一個、警醒一片的作用,促進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牢記初心使命、依法履職盡責,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從立法內容看,政務處分法通過與黨紀的銜接,發揮協調效應,形成與黨紀處分相貫通的政務處分制度,明確了政務處分的主體和對象,統一了處分的法定條件和使用規則,規範了政務處分作出的正當程序,細化了違法情形與處分幅度,為公職人員提供了複審、複核以及申訴等救濟途徑,併為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等相關責任主體設定了體系化的法律責任,有利於提升政務處分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水平。
來源:深圳特區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