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一些地方出現的教育招考冒名頂替事件引起全社會關注,10月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對此作出規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冒名頂替“入刑”,當然是眾望所歸。此前曝出的陳春秀、苟晶等冒名頂替案,其舞弊之猖獗,情節之曲折,性質之惡劣,無不讓人震撼。每一個冒名頂替案背後,都有一個被改變命運的人生,都有一個希望破滅的底層家庭。這不僅傷害了教育公平,也逾越了社會公平的底線。對此,不僅公眾不能容忍,法律也不可輕饒。
今年媒體報道的被冒名頂替上大學的當事人陳春秀
然而,現行法律對於冒名頂替的制裁力度,遠不如人意。縱觀刑法中詐騙罪、盜竊罪、代替考試罪等最罪名,都難以對“冒名頂替上大學”精準適用,唯一能夠沾邊的是,是刑法第280條,即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以偽造、變造居民身份罪論處。但是,治罪冒名頂替,結果變成了打擊假證,未免名不正、言不順,難以充分發揮刑法的預防和打擊犯罪的效果。
這樣曲線治罪,不僅力度有限,而且還導致了一個荒唐結果,那些理應責任最大的頂替者及其家人,往往因為沒有參與證件偽造,反而可以毫髮無損,逃過法律追究,這是公眾難以接受的。在絕大多數人看來,頂替者及其家人,他們才是罪魁禍首,他們的罪行不僅不能得到絲毫豁免,而且應受到法律最嚴厲的制裁。但目前的法律,對此顯然無能為力。
此次,刑法修正案將冒名頂替“入刑”,有力回應了社會的期待。“入刑”,對於遏制冒名頂替,捍衞社會公平,無疑有着標誌性的意義。面對刑罰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未來冒名頂替的違法風險和成本將大大增加,這將對冒名頂替的違法行為,形成更強大的法律震懾。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內容,冒名頂替“入刑”,不止針對冒名上大學問題,還把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也同時納入,這進一步擴展了冒名頂替法律的內涵。
這樣的擴展,顯然是必要的。冒名上大學只是冰山一角,從此前的類似案件看,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等領域,和高考一樣,同樣是冒名頂替的重災區,比如之前,山東菏澤就曝出校長兒子冒名頂替退伍軍人入公職,11歲就開始領工資的新聞。涉事校長因此被撤職,其子被開除。這些冒名頂替,同樣屬於盜用他人身份,同樣危害極大,毀掉了受害者的人生和未來,讓社會公平備受重創,所以理當受到嚴厲刑事追究。
當然,目前公佈冒名頂替“入刑”的方案,也並非盡善盡美。比如,冒名頂替犯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三年,這讓許多人直呼“太輕”。類似公民上大學、就業等機會,其實是比公民財產更加重要和更加寶貴的權益。盜竊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冒名頂替何以卻只有三年最高刑期?冒名頂替“入刑”固然重要,但同樣重要的是“罰當其罪”。讓偷走別人人生的人,付出自己慘重的人生代價,刑法理當硬起來,絕不能有絲毫手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