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的巧克力沒印生產日期,消費者起訴網店後獲得十倍賠償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陳晨 楊璐 通訊員 楊明峯
2019年2月,吳先生通在莊某某經營的網店購買了50盒“進口費列羅48粒金莎榛果威化巧克力禮盒裝”商品,吳先生收到貨後,發現上述產品外包裝印有英文,但沒有中文生產日期、保質期、經銷商、貯存方式、淨含量、配料表、營養標籤等《食品安全法》強制規定標註的內容。
經與莊某某溝通,莊某某也無法提供合格的相應批次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吳先生認為莊某某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經協商未果,向濟南市濟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莊某某退還商品價款3775元,並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37750元。
濟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吳先生在莊某某經營的網店購買商品,雙方即形成網絡購物合同關係。莊某某銷售的食品外包裝沒有用中文標示生產者名稱及地址、聯繫方式、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標準代碼、貯存方式、淨含量、配料表等內容及食品安全標準,亦沒有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及合格證明材料等必要的中文標籤,使作為消費者的吳先生不能充分了解所購食品的相關準確信息。
莊某某作為銷售者,明知其所售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且亦不能提供所售食品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相關證據,其銷售的食品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作為消費者的吳先生除依法可以要求莊某某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莊某某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莊某某退還吳先生商品價款3775元,並支付給吳先生商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37750元。
莊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後經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由莊某某十日內賠償吳先生24537.50元,如莊某某按照上述第一項約定按時足額履行了付款義務,則雙方就本案糾紛均已處理完畢,如莊某某未能按照第一項約定按時足額履行付款義務,則吳先生有權按照一審判決的貨款3775元加賠償金37750元的總額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案雙方已經履行完畢。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籤;依法應當有説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説明書。標籤、説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説明書或者標籤、説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進口的食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莊某某所售商品沒有中文標籤,且亦未提供所售商品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相關證據。據此,法院認定莊某某所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網絡購物日漸風靡,而因網購湧現的消費者權益案件也日益增多。法官提醒消費者,網購食品是一定要看清食品標識,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要購買。作為銷售者,也要銷售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杜絕銷售沒有食品標識的假冒食品,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