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下旬,12名“港獨”分子畏罪潛逃,欲偷渡至台灣尋求所謂的政治庇護,被廣東海警在內地管轄海域內抓獲。此事讓許多亂港分子氣得跳腳,此後不斷鬧事,企圖施壓內地的公檢法部門以及香港特區政府。
12月26日,在臉書上極其活躍的“港獨”分子“Lunch哥”李國永宣稱自己已經到內地探監,結果卻被網友發現,他所分享的多張照片都是假的,或是從互聯網上盜圖,或是經過PS處理。
從相關動態來看,“Lunch哥”此前於25日發文稱,自己計劃在27日傍晚乘坐高鐵到深圳,在海底撈解決晚餐後入住酒店,在酒店裏做水療按摩,第二天早上再到關押12名“港獨”分子的監獄申請探監,以實際行動進行所謂聲援。
26日當天,“Lunch哥”又稱,自己提前一天啓程。
原本以為“Lunch哥”只是説着玩的網友,這才注意到他的臉書發文,結果一看照片都笑了。
網友們紛紛留言指出,西九龍站的站台根本不是照片中展示的樣子,然後“Lunch哥”不戴口罩,還穿着短袖也不符合當下的環境背景,圖片經過PS的痕跡特別明顯。
更為重要的是,往返內地和香港間的高鐵早已停駛。
儘管如此,“Lunch哥”仍繼續發文,造謠稱自己“成功用緊急情況申請豁免14日檢疫”。
如此前説到的一樣,“Lunch哥”自稱他去“吃了”海底撈,“逛了”夜市,並且“做了”水療按摩等。
網友們通過搜索發現,“Lunch哥”曬出的圖片大多來自互聯網。
當晚,“Lunch哥”又發文稱,深圳市的很多景點,自己以前都逛過了,所以決定改道廣州。
很多網友都對“Lunch哥”睜眼説瞎話的功夫感到無語,尤其是一些揭穿他在説謊的視頻,也被他厚臉皮地扭曲為有人“專程去西九龍高鐵站送我車”。
被持續打臉後,直至27日下午2時,“Lunch哥”沒有再更新任何社交動態。
香港大公網今年9月的一篇報道曾披露稱,“Lunch哥”,本名李國永,是香港燕京學院的中六(中學六年級,相當於內地的高三)學生,多次參加“港獨”分子發起的亂港活動。
像是今年7月6日,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Lunch哥”仍然夥同其它幾名示威者在IFC中庭聚集,舉出寫有“港獨”口號的標語並演唱“港獨”歌曲。聽聞警察進入商場,“Lunch哥”直接扔下話筒,假扮路人離開現場,留下同夥傻傻地站在原地。
香港解密網站網頁截圖
此前的街頭運動,“Lunch哥”也曾假扮為受亂港活動滋擾的路人接受港媒採訪。
他曾因此多次遭到香港警方逮捕,不過大多交保獲釋。
今年8月27日,他因為在法院外喧譁、擾亂公共秩序而被控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在西九龍法院提堂。因為他出現呼吸困難、頭痛等症狀入院治療,並未出庭,又押後到10月8日。到目前為止,具體的審理結果仍未出爐。
目前,“Lunch哥”在審的法律訴訟還有違反限聚令、性騷擾女生等。
李國永的母親在接受大公網的採訪時稱,李國永患有過度活躍症(ADHD)、讀寫障礙、專注力不足及特殊學習困難等病症,容易失控及受到煽動,去年九月開學起熱衷參加亂港活動,向校方及香港教育局反映後未獲得協助。
燕京學院的有關負責人對於李母聲稱校方未提供協助、矯正李國永言行的説辭予以否認。
另據深圳衞視早前報道,今年8月26日,中國海警發佈消息稱,當月23日上午9時許,廣東海警局在粵港東南方向內地管轄海域內查獲涉嫌非法越境快艇一艘,抓獲李某某、鄧某某等10餘名涉嫌非法越境人員。
港媒隨後證實,通報中提及的李某某為“港獨”頭目李宇軒。事發時,李宇軒等12人正乘坐由地下幫會安排的快艇,由香港西貢布袋澳出發,在果州羣島被內地海警截獲,這12人打算潛逃台灣尋求所謂的政治庇護。
9月30日,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發佈案件通報,以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偷越邊境罪等罪名依法批捕李宇軒等12人,後又於12月16日提起公訴。
香港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曾在8月27日做出回應,如果有港人偷渡到內地後被捕,會在內地法律框架下受到處理,內地會根據通報機制通知香港警方;若涉及香港通緝人士,則會根據現行程序移交香港。根據內地《刑法》,公安局可以以刑事責任對偷渡者進行立案追責,偷渡者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後才會被遣返香港。
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另據《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 人數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