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陝西榆林的一起行政處罰案件,引起爭議。
一家蔬菜糧油店以每斤4元的價格,賣出5斤芹菜。這批芹菜經市場監管部門檢驗為不合格,店主羅某夫婦因此被罰6.6萬元。
20元違法所得換來6.6萬元罰款金額,人們多論討是否“過罰不當”,卻忽略了一個隱藏而更為重要的問題——
如果要避免這一狀況,並不是站在道德高地指責執法部門不夠“體恤百姓”,沒有“槍口抬高一寸”,而是要讓他們盡到普法的責任。
如果店主充分了解違法的後果,仍然明知故犯,任何人對罰款都不會有意見。反之,如果店主因不懂法,被迫接受遠超出社會危害性的罰款,肯定意難平。
01
6.6萬處罰於法有據
行政處罰裏,有一個詞叫“過罰不當”。
按規定,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賣5斤芹菜,被罰6.6萬元。國務院督查組問出了許多人的疑問,“幾十塊錢的一個案值,罰他幾萬塊錢,過罰相當不相當?”
有人問,如果過罰不當,有沒有可能罰個兩三千?
答案是沒可能。執法部門要麼不罰款,要麼最低罰款五萬,6.6萬屬於適中處罰。
處罰決定書認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無購買者信息無法召回,羅某夫婦不能提供供貨方許可證明及票據,不能如實説明進貨來源,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涉嫌經營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其做出6.6萬元的處罰。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是違法情形之一。
處罰上,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02
不懂法的違法
2020年3月,榆林中院二審審判了一起類似案件。
一蔬菜店店主購進的50公斤芹菜中,被檢測毒死蜱含量超標(毒死蜱標準限量≤0.05mg/kg,檢測結果2.43mg/kg)。芹菜全部賣出,賣了200元,市場監管部門對其罰款五萬元。店主向法院起訴,一審被駁回。再上訴,再被駁回。法院認為罰款適用法律正確,且已從輕處罰。
這兩起案件中,我們不難發現一個矛盾之處——如果市監部門罰款五萬,對小微主體確實是一個不小的打擊;如果市監部門僅採用責令、改正、批評、教育等措施,或者降低食品安全法處罰起點,人們又擔心不足以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似乎罰與不罰,都有理由,很難找到一個兩全的答案。
如果我們糾結過罰是否相當,就會忽視另一個重要的背景:被處罰的當事人,不一定是知法犯法。恰恰因為他們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沒有完整的認知,才使他們走上違法的道路。
羅某夫婦案中,店主很委屈,“自己肯定也有點錯誤,我也接受處罰,但是不要一下子把人罰死,你説我得賣多少噸芹菜,才能掙回那六萬幾?”
第二個案件中,判決書寫道:事情發生後,上訴人雖然不識字、不懂法,依然積極配合被上訴人開展調查,也沒有造成危害的後果,理應從輕處罰。
他們違法被罰,算不上無辜,卻值得同情。他們可能文化水平不高,也不懂法,以為自己做點小本生意,犯法成本也高不到哪去。即使在事後,他們也無法理解,“我就賺了幾十塊,憑什麼罰我這麼多?”
03
加強普法教育
我們國家,制定了一套“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執法單位的每一名領導同志、每一名執法工作人員都承擔着各自不同但也是共同的普法責任。但現實中,往往執法很積極,普法很消極。
上述案例中,假如執法者告訴店主,賣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行為,最低處罰五萬元,他們還會疏忽,甚至鋌而走險嗎?
假如執法者告訴店主,“銷售者採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否則出了問題要擔責,他們會不看供貨方許可證明嗎?
假如執法者告訴店主,“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不得少於6個月”,他們會隨便弄丟票據嗎?
假如執法者告訴店主,如果每一個步驟都做對了,能讓自己免責,他們會步步踏錯嗎?
人總是趨利避害。如果人們知道自己行為,在法律上會受到多麼嚴厲的懲罰,將大大降低違法犯罪的概率。
普法教育是讓小微主體不至於糊里糊塗被罰,同時保障消費者舌尖上安全的兩全之策,也是整個社會邁向法治不可缺少的一環。
撰文|柴歸
*文章為主編有態度原創出品,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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