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相關部門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答記者問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為更好地理解和適用《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

問:請介紹一下制定《解釋》的背景情況和主要內容?

答: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中最具有強制力和威懾力的方式。黨中央歷來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2019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進一步明確“加強刑事司法保護,推進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的修訂完善。加大刑事打擊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入罪標準,提高量刑處罰力度,修改罪狀表述,推動解決涉案侵權物品處置等問題”。司法實踐中,隨着社會經濟發展,知識產權犯罪新類型案件不斷湧現,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特別是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爭議問題較多,亟需出台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和規範。

《解釋》共十二條,主要規定了三方面的內容:一是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根據不同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規定不同的損失計算方式,以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二是進一步明確假冒註冊商標罪“相同商標”、侵犯著作權罪“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商業秘密罪“不正當手段”等的具體認定,以統一司法實踐認識;三是明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刑罰適用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握等問題,規定從重處罰、不適用緩刑以及從輕處罰的情形,進一步規範量刑標準。

問:請介紹一下《解釋》的起草過程,制定的主要思路是怎樣的?

答:制定《解釋》這項工作醖釀已久。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從2018年起先後開展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刑事審判工作調研、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閲卷調研、刑事審判工作座談調研等多項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對全國11個省份2017年至2019年辦理的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起訴、不起訴情況進行深入調研,並在全國經濟犯罪檢察部門對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開展了書面調研。我們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着手起草《解釋》,先後多次徵求中央有關部門、全國法院系統、檢察系統的意見,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充分聽取了有關專家、企業、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律師及公民個人等多方意見。

在起草《解釋》過程中,我們堅持了以下幾個原則:

一是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嚴格依法解釋。《解釋》嚴格遵循刑法的明文規定和立法本意,從懲處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實際需要出發,綜合考慮司法實踐經驗,依法明確相關罪狀涵義,釐清罪與非罪的邊界。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有效解決司法實務問題。《解釋》從司法實踐需要出發,增加相關情節在定罪標準中的適用,構建合理的定罪量刑模式;規範假冒註冊商標罪、侵犯著作權罪、侵犯商業秘密罪法律適用中的難點、疑點問題,進一步統一司法標準。

三是堅持寬嚴相濟,突出懲治重點。《解釋》明確規定了從重處罰和不適用緩刑的具體情形,重點打擊以侵犯知識產權為業和因侵犯知識產權受過處罰後再次犯罪的情形,明確了罰金刑適用標準,充分發揮刑罰懲治和預防犯罪的功能;同時規定了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

四是堅持凝聚法治共識,充分吸取各方建議。我們認真梳理研判了來自多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予以了充分考慮和吸收,堅持在《解釋》中凝聚社會各界的法治智慧。

問:《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明確提出“探索加強對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及其源代碼等的有效保護”,《解釋》對商業秘密的刑事保護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商業秘密是由權利人自己採取保密措施保護的權利,不具有排他獨佔權,其本身界限相對模糊,國內外多方建議降低入罪標準,加大對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司法保護力度。《解釋》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主要體現在:

一是根據司法實踐需要降低了入罪標準。擴充入罪情形,將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因侵犯商業秘密導致權利人破產、倒閉等情形納入入罪門檻;根據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及徵求意見期間多方意見,將入罪數額調整至“三十萬元以上”。

二是構建體系化、規範化的定罪量刑體系。本着罪責刑相一致原則,根據不同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規定不同的“重大損失”認定標準。鑑於以盜竊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往往更加隱蔽、卑劣,社會危害性大,規定對此類行為可以按照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權利人的損失,不再要求將商業秘密用於生產經營造成實際損失。對於違約型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由於行為人對商業秘密的佔有是合法的,危害性相對小於非法獲取行為,在入罪門檻上應有所區別,損失數額應當按照使用商業秘密造成權利人銷售利潤的損失計算。

三是明確法律適用、統一司法標準。針對當前司法實踐中認識不一致的問題,《解釋》予以明確和規範。如規定只有在商業秘密喪失非公知性或者滅失情形下,才能依據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確定損失數額,而不應將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擴大適用於各類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以統一司法實踐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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