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強調,生產、銷售、提供假劣藥,涉案藥品以孕產婦、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該司法解釋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根據這份司法解釋,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還包括生產、銷售、提供假劣藥,涉案藥品系用於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或者藥品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劣藥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生產、銷售、提供假藥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生產、銷售、提供劣藥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司法解釋還對妨害藥品管理罪的入罪門檻“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具體情形作了明確,重點懲治包括“黑作坊”在內的非法生產、銷售藥品等妨害藥品管理的行為。未取得藥品相關批准證明文件的“黑作坊”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的適應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即可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涉案藥品被依法認定為假劣藥的,還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等處罰更重的犯罪。
針對當前存在的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倒賣牟利的問題,司法機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重點懲治醫保騙保犯罪的組織者、職業騙保人和利用職務職業便利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人。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進而非法收購、銷售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據悉,兩高將指導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嚴格貫徹執行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切實維護人民羣眾用藥安全和生命健康,不斷強化民生司法保障。
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