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養老金體系改革空間依然較大
“十四五”規劃綱要提出,健全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其中在改革完善社會保險制度方面,強調發展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提高企業年金覆蓋率,規範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如何看待我國目前的養老金體系?推動完善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要從哪裏重點發力?如何看待養老金體系與資本市場的關係?對此,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接受了《經濟參考報》記者專訪。
鄭秉文指出,改革開放40多年來,我國的養老金體系主要集中在發展第一支柱基本養老金制度上。1991年,國務院發佈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30年來,我國養老金制度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發展迅速,目前已建成在世界上覆蓋人羣最大的養老金制度,在國企改革、經濟體制改革、保障民生等方面都發揮了巨大作用。不過,與歐美髮達國家相比,我國養老金體系改革空間依然較大。
“我國養老金體系發展不平衡和不充分的最突出表現,就是在多層次和多支柱方面嚴重失衡。”鄭秉文認為,不論從覆蓋面還是支出規模,不論是基金結餘和社會影響力,基本養老金的作用毋庸置疑,但其存在的突出問題是“一柱獨大”。我國第二層次或支柱發展很不充分,甚至第三層次或支柱始終缺位。
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6日下午就完善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進行第二十八次集體學習。強調要加快發展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更好滿足人民羣眾多樣化需求。這在鄭秉文看來,是十分及時的。“十四五”期間是發展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歷史性的機會窗口期,要高度重視。
他指出,當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建立多層次和多支柱養老金體系是社會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養老金制度的升級迭代也是必然。此外,“十四五”期末我國有可能進入世界銀行劃分的高收入國家行列。養老金體系不僅是一個民生制度安排,可以提高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它也是經濟制度安排的一個組成部分。養老金作為長期資本是國家創新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可創造社會財富的長期資本,是可推動技術創新的長期股權資金。
我國的第二支柱企業年金建立於2004年,職業年金建立於2015年,目前都有了一定積累,但第三支柱進展有些曲折。2018年5月份試點的個人税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效果不好,這是我國第三支柱養老金的1.0版本。這個版本的個人養老金從金融產品上看只覆蓋商業保險,税優比例較低,制度設計複雜。
近段時間,中央和有關部門連續提出“規範”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即將公佈的第三支柱養老金也被業內視為2.0版本。鄭秉文認為,這將超越1.0版本的商業養老保險,覆蓋金融行業橫跨銀行理財產品和公募基金,賬户持有人的產品選擇範圍放寬了,可滿足不同風險偏好。另外,税優載體是個人賬户,不管如何配置資產,税優都是通過個人賬户實現的,對“上架”的合格產品,只要進入個人賬户就可實現税延的目的。
“‘十四五’期間最關鍵的是要把2.0版本的第三支柱養老金制度啓動起來,按照正確的制度設計讓它運行起來,在運行過程中‘邊幹邊學、邊幹邊改’,儘快發現問題,儘快解決問題。”鄭秉文説。
鄭秉文還指出,能否將第三支柱發展起來,税收政策的運用與設計問題是關鍵因素。從税收政策的“運用”來看,要提高激勵性。比如,税延比例要比1.0版本提高一些為好,否則,税延比例太低,作用就大打折扣了。
鄭秉文舉例稱,能建立第三支柱的羣體一般都是收入較好的羣體,如果收入十分有限,繳納完五險一金就低於5000元的個税起徵點,個人就沒有動力建立第三支柱了,沒有享受到税延的政策紅利,個人怎會有積極性?對收入好的羣體來説,税延比例如果太低,這個羣體又不太在乎這個制度了,所以,税延比例要高一些,給不同羣體更廣闊的選擇範圍,讓那些收入高的羣體有參與積極性。這是税收政策的運用問題。
另外,鄭秉文還指出,多層次、多支柱養老金體系與資本市場的關係是互動的關係。凡是沒有養老金的資本市場,肯定是不成熟不穩定的資本市場,凡是養老金大國,必定是資本市場十分成熟的國家。這就是為什麼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提出“加快養老保險第二和第三支柱建設,推動養老基金在資本市場上的佔比達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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