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佳能向許幻山要賠償嗎?全職主婦離婚可要求家務勞動補償

電視劇《三十而已》播出後引發了很多社會話題,如事業成功的許幻山出軌,漂亮能幹的全職太太顧佳無法忍受提出離婚,原本令人羨慕的三口之家變得支離破碎。那麼,全職主婦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離婚後的顧佳又能否要求許幻山支付離婚損害賠償呢?

顧佳能向許幻山要賠償嗎?全職主婦離婚可要求家務勞動補償

五種情形下可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包括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及有其他重大過錯。其中“與他人同居”指的是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若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則構成重婚)。

電視劇中,許幻山在與林有有發生性關係後,為她租了一間房子,但是並沒有與林有有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所以即使許幻山出軌,妻子顧佳也不能向他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顧佳只是無法得到離婚損害賠償,這並不意味着她的其他權益無法得到法律保護。在這裏需要強調的有三點:

一是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以夫妻中的一方對離婚存在過錯為前提,同時這種過錯是導致離婚的原因。

二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一方應當為無過錯方,假如雙方對離婚均存在過錯,那麼任何一方無權向對方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三是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只能是婚姻當事人中的無過錯一方,換句話説,本條規定的因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由此受到損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是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

現實中的一些離婚關係訴訟,不少當事人以自己收入多為由,要求多分財產。事實上,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財產,除了極特殊的情況,都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説,即使是迴歸家庭的全職太太,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仍然享有男方獲得財產的相關權益(一般為一半財產)。

但是需要強調的是,上述規定,只是在夫妻雙方之間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適用,如果有約定則從約定。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全職主婦可要求家務勞動補償

假如男女雙方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麼,離婚時只能按照約定來分割夫妻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此種情況下,為家庭付出較多的全職太太應如何獲得救濟呢?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該條款是關於對家務勞動價值予以認可的規定。劇中,顧佳為了更好的照顧家庭,協助許幻山處理公司事務,放棄了自己的工作成為家庭主婦,所以她在離婚時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要求許幻山給予補償。

“需要指出的是,離婚時的經濟補償請求權並非是新頒佈的民法典中增設的,民法典只是對該規定予以修改。”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法官説,之所以對此不太瞭解,是因為在現行法律中該條規定很少被適用。我國婚姻法第40條對經濟補償請求權進行了限制,即只有在夫妻書面約定的情形下,為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才能有權要求對方給予補償。

現實中,我國絕大多數家庭都採取了法定的共同財產制,約定分別財產制的家庭數量極少,所以導致該法律並未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民法典中不再對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的適用進行限制,即不再區分夫妻財產所有制類型一律適用,無論是法定共同財產制還是約定財產製,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比另一方對家庭負擔了更多的義務,即有權利在離婚時請求補償。

劇中許幻山與顧佳並未就婚姻關係存在期間取得財產進行約定,所以許幻山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顧佳有權要求依法進行分割。

除此之外,顧佳還有權依據上述規定,要求對方支付經濟補償。但必須強調兩點:一是顧佳如果想獲得經濟補償,在離婚的時候必須提出,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出請求的情況下,是不能就經濟補償作出判決的;二是許幻山在向顧佳支付經濟補償時,必須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確定為基礎,補償金應當從許幻山的個人財產或者分得的共同財產中予以扣除,而不能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前先行扣除,再對剩餘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經濟困難一方可要求經濟幫助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以及離婚經濟幫助制度並稱為我國婚姻法三大離婚救濟制度。其中,離婚經濟幫助作為兜底條款,起着保障男女雙方中經濟明顯處於弱勢一方的基本生存權益的重要作用,其核心是“保障”

為了保障離婚時生活困難一方(大部分為女方)的基本生存利益,民法典第1090條規定了經濟幫助制度,即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關於經濟幫助制度的規定與婚姻法第42條規定稍有不同,即增加了以另一方“有負擔能力”作為經濟幫助的給付條件,同時刪去“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幫助的表述,取消了對承擔經濟幫助義務的責任財產的限制。同樣,該條的適用前提也必須是經濟困難的一方在離婚時提出,否則法院不能主動適用。

那麼,法律上是如何認定經濟困難呢?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離婚後,生活質量下降並不能稱之為經濟困難。一般而言,經濟困難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一方缺乏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或收入來源有限,以其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不足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二是一方因患病,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不足以覆蓋其基本醫療費用,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三是一方沒有住處的(此處的住處,即包括該方自己享有所有權的房屋,也包括其租住或享有居住權的房屋)。

對於第三種情況,北上廣等一線城市,由於房價、房租較高,不少人在離婚時符合條件,在另一方有負擔能力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補償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所有權。

提供居住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對居住權設立一定的期限或者條件。男女雙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物權編中的用益物權分編第十四章有關居住權的規定,簽訂居住權合同並辦理登記。

需要説明的是,離婚經濟幫助是對離婚時生活困難一方基本生存權益的救濟,不能被當作無限期的生存手段,否則將會違背民法中的公平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幫助案件時,會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對經濟幫助的時間附加一定的期限或條件,一旦期限屆滿或條件達成,則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不再承擔經濟幫助的義務。

另外,離婚經濟幫助是不附加其他條件的,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哪方為家庭生活負擔了更多義務、哪方對離婚存在主觀過錯等無關。以電視劇為例,假如許幻山與顧佳離婚後,許經濟困難,顧有負擔能力,那麼即使許幻山對離婚存在過錯,依然可以要求顧佳為其提供經濟幫助。

來源:北京晚報公眾號 北京日報客户端記者 袁京

監製:蘇越

編輯:張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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