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陽法院城關法庭: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買賣合同無效

近日,合陽法院城關法庭審結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原告將20萬元案件款通過法院交付給被告,被告返還原告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原告父親與被告系同事關係。2009年3月原告父親與被告口頭約定將原告名下一宅基地及地上60平方米的房屋出賣給被告,被告按約定支付了款項。2009年底被告裝修房屋後入住並增添了物品,但此後雙方因其他經濟事項產生矛盾致關係不睦。2022年6月,原告以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為由,請求法院確認該合同無效並要求被告立即返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

合陽法院城關法庭: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買賣合同無效

被告答辯時稱其已在案涉房屋生活了十餘年,期間原告從未主張過權利。現原告起訴要求返還房屋,不合乎情理與法理,且已經超過三年訴訟時效。如果法院判決將房屋返還原告,原告也應按照房屋現價值向其支付差價。

辦案人員瞭解案情後,耐心做當事人調解工作,但原、被告各執一詞,互不讓步,加之對房屋的經濟價值難以準確估量,調解陷入僵局。辦案人員綜合案情及相關法律規定,告知當事人案涉口頭買賣協議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被告應向原告返還宅基地及房屋,但原告作為過錯大的一方也應向被告支付房屋價值差價,且本案不適用訴訟時效之規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被告遂提出鑑定申請,請求對案涉宅基地上所有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予以價值評估,但又因無力承擔鑑定費用提出撤回鑑定申請。調解又陷入僵局。

隨後,辦案人員通過多次走訪瞭解並結合近年來類似買賣的交易價格,對案涉宅基地及房屋價值進行了確定並得到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經過多次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通過法院履行各自義務,隨着調解書的送達,案件圓滿審結。

法條鏈接及法官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宅基地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宅基地不得任意買賣和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享有的特定權利,與享有者的特定身份相聯繫,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者變相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且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當事人不能自行確認合同無效。若請求確認合同無效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則超過訴訟時效後,無效合同便成為有效合同;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產生的財產返還請求權屬於物上請求權,而物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則物上請求權亦不能適用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僅僅適用於請求權,而合同無效的確認屬於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來源:合陽法院

編輯:王倩

【來源:渭南政法】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210 字。

轉載請註明: 合陽法院城關法庭: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買賣合同無效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