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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意幫忙丨瀏陽一玻璃漂道違法佔地,被法院裁定強制拆除後仍營業?部門:督促補辦手續

由 時愛蘭 發佈於 綜合

近日,有市民通過今日頭條“頭條幫忙”長沙頻道向晨意幫忙記者報料稱:湖南瀏陽鳳凰峽旅遊開發有限公司(下文簡稱公司)非法佔用土地建造玻璃漂道3年,一直沒有拆除。

8月87日,晨意幫忙記者來到位於瀏陽市石柱峯村的鳳凰峽漂流,玻璃漂道尚未被拆除,正在接待大量遊客。 公司負責人張先生表示,2020年玻璃漂道建成時,由於土地不屬於規劃用地,因此被裁定非法佔用。“2022年,這塊地已經被列入規劃土地了。”

瀏陽市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將與相關部門對接,依法依規處理此事。“我們會按照法院的行政裁定書來處理此事,也會督促公司去補辦建設用地手續。”

玻璃漂道被舉報非法佔用土地三年仍未拆?記者現場探訪

近日,有市民向晨意幫忙記者報料稱:瀏陽鳳凰峽旅遊開發有限公司(下文簡稱公司)自2020年4月起,就非法佔用了瀏陽市龍伏鎮石柱峯村高橋村472平方米集體土地,用來修建玻璃漂道。

2022年4月21日,瀏陽市自然資源局下達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公司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並在接到通知的15日之內自行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罰款10830元。

2023年1月10日,瀏陽市自然資源局向瀏陽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相應處罰。1月12日,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一晃6個月過去,玻璃漂道仍未拆除。有人將情況反饋到長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7月30日,長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下達一份告知書表示:“我局已督促瀏陽市自然資源局積極與法院溝通強制執行事宜,並要求該局提請瀏陽市人民政府明確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部門組織實施強制執行事宜。”

8月7日中午,晨意幫忙記者來到位於瀏陽市龍伏鎮石柱村的鳳凰峽漂流,此時玻璃漂道未被拆除,有許多遊客準備排隊漂流。

漂流公司負責人回應,自然資源局:督促補辦手續

8月7日,瀏陽鳳凰峽旅遊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先生表示,為了讓漂流項目更加富有競爭力,公司內部開過幾次會,最終決定,在2020年4月修建玻璃漂道。“之所以被判非法佔用土地,是因為玻璃漂道剛剛修建的時候,相應的土地還不屬於規劃用地。我們也交了10000多元的罰款。”

張先生説,2022年,該地被劃定到“三區三線”區域,公司也向有關部門提交了相關材料。張先生出示了一份瀏陽市龍伏鎮人民政府在2023年3月31日開具的證明,證明中表示:“我鎮所轄石柱峯村鳳凰峽漂流起點區域,其玻璃漂道所涉及佔用的一般農田共計472平米,經與瀏陽市自然資源局充分協調並邀請規劃設計部門現場勘查,已納入《2023年龍伏鎮旅遊發展村鎮總體規劃》。”

8月8日,晨意幫忙記者從瀏陽市自然資源局獲悉,接下來他們將依法依規處理此事:“我們會和執法大隊或政府有關部門聯繫,按照法律流程辦理此事。同時我們也會督促張先生去補辦建設用地手續。建設用地手續是以符合規劃為前提,當時是不符合規劃的,現在已經符合規劃了。”

律師:若該建築在時仍無相關手續,法院可依法強制拆除

在本次事件中,存在幾個焦點問題。法院目前限期規定時間內拆除,公司能不能在限期內補辦手續,如果可以補辦,辦理完成後是否需要撤銷裁定?晨意幫忙記者諮詢了湖南聯合創業律師事務所管委會委員、副主任劉研律師的意見。

劉研表示,在本次事件中,公司可以在拆除限期內補辦好建設用地手續:“如果在限期內補辦完成,那麼可以向法院申訴再審撤銷原裁判。”

如果沒有在限期內補辦好相應手續,那麼在規定執行時間到期後,法院仍然可以強制執行拆除:“即使玻璃漂道的位置現在已經處於規劃區域,也不影響法院的判決結果強制執行,因為法院生效裁決是對該公司2020年建設玻璃漂道的行為進行判決,這個項目佔地行為沒有取得合法手續,屬於非法佔用土地。”

劉研表示,一般情況下,有三種期限形式:行政複議申請期限、行政起訴一般期限、行政複議後起訴期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得除外”。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劉研認為,類似情況下,如果被執行人對行政處罰或是法院裁定有異議,需要在法律規定第一時間內及時進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如果在規定時間內沒有進行行政複議或訴訟,那麼站在法律角度來説,就是對相應的處罰或裁定放棄了相應權利。屆時如果未能履行相關義務,行政部門和法院是可以對被執行人進行強制執行的。”

瀟湘晨報記者王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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