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高級法院發佈《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這是國內首個省級法院發佈的關於個人破產製度的司法指引文件,將在浙江全省的法院系統起到重要指引作用。3月1日起,作為我國首部個人破產地方性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也將正式實施。國內個人破產製度探索明顯提速。
破產製度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和保障,個人和法人作為市場參與主體,理應受到破產法的平等保護。中國市場經濟發展時間較短,破產法經過多次修訂,卻從未觸及自然人範疇。近年來,國家發改委、最高法院等多部門積極探索個人破產改革方案,制定指導意見,開展試點工作。深圳市、浙江省先行試水,從立法到實踐均有所突破,這有助於推動個人破產製度構建。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經濟日益繁榮,創新創業越發活躍,債務關係複雜多變,部分個人經營者失敗後,面臨着資產清盤、債務追討等問題。同時,隨着中國市場經濟尤其是信用經濟的不斷髮展,自然人過度負債、投資理財失敗等現象頻發,部分人無力償還,陷入債務泥沼。由此看,的確有必要引進個人破產製度,讓無力償還債務的個人通過合法途徑破產,進而甩掉債務包袱重啓生活和創業之路,此乃市場經濟下對失敗者的寬容,也是一種司法救濟形式。
個人破產製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必要配套措施,在西方國家已普遍實施,以此使那些“誠信而不幸”的債務人,不必一直陷入債務泥沼,有機會得到債務豁免、重啓人生。從歐美等國的破產製度看,在個人申請破產後,會豁免部分債務,保留基本生活資金,其他收入被用於還債,還債年限為5年、10年等,若在還債年限內還完債務,就可享受新生。同時,個人破產製度會和社保、税務、信用記錄等掛鈎,以防止虛假破產、轉移資產、惡意逃債等行為。
2019年10月,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在温州市平陽法院順利辦結,實現司法領域的破冰。需要注意的是,個人破產製度是權利和義務的耦合體,突破了傳統穩定的民商事法律關係,容易使債權債務關係陷入一種形式上的不穩定狀態。因而,筆者認為,可設置“三道關”,保障個人破產製度有序運行。
首先,要重視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將個人信用與破產製度掛鈎。破產本身是債務無力償還所致,欠債不還則是一種失信行為,所以個人破產製度與個人信用體系有直接關係,勢必要嚴把誠信關口,謹防淪為失信者賴賬的工具。應設立個人信用評級管理機構,依法收集相關個人信用數據,作為評估、審核個人破產的參考依據。債務人如有未如實報告財產、欺詐、惡意逃廢債務等行為,將納入個人信用污點記錄,依法實施相應的信用懲戒,以有效約束個人信用行為。
其次,建立法律懲罰制度,防範藉機轉移資產、逃廢債務。個人破產會豁免部分債務,以減輕償債壓力。由此不可避免地會有人想鑽個人破產法的空子,通過惡意逃債、資產轉移、虛假破產等行為,逃避償債責任,並將債務洗白變成自己的財產。因此,對此類行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防範非法利用個人破產製度逃債,惡意損害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對於涉案金額較小、違法行為較輕的,可以採取行政處罰,追究民事責任;對於涉案金額大、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則應追究刑事責任。
最後,積極採取信息技術手段,實施技術性防範。現在個人財產的類別很多,往往分散在多個領域,諸如房產、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權、虛擬財產等,不容易查證,令隱匿財產、逃廢債務有機可乘。因此,監管部門應實施技術性防範,打通税務、金融、社保、互聯網平台的數據接口,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收集債務人的相關信息數據,進行深入分析、挖掘,鎖定違法證據,堵住利用個人破產法實施非法逃債的漏洞。
(作者:金曉平,系西南政法大學博士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