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杭州交通918】;
因老公出軌
海南儋州一女子經人介紹與上海一家公司
簽訂協議並支付25萬元規勸第三者
“專業機構”提供服務後
她卻將介紹人告上法庭
這是咋回事?
女子與公司簽訂協議規勸第三者
由於老公的出軌行為給自己的身心帶來極大的傷害,57歲的阿程在面對瀕於破碎的家庭和夫妻感情危機時,既痛苦萬分又無能為力,希望挽救婚姻,維護家庭的完整。2019年3月,阿程經他人介紹與林莉相識。
阿程稱,林莉以上海某公司業務代表的身份,在海南開展招攬“規勸第三者”業務。 為此,阿程請林莉幫忙尋找解決方法保家衞婚。隨後,林莉將上海某公司介紹給阿程,並稱上海某公司有專業的婚姻專家、心理專家、談判專家等,只要簽約,公司保證可以讓阿程的老公離開第三者,迴歸到家庭中。
(網絡圖)
在林莉的介紹下,阿程根據上海某公司“先交費,後服務”的要求,於2019年3月18日以轉賬方式向林莉支付7萬元、3萬元。 2019年3月20日,阿程與上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離簽訂一份《“規勸第三者”諮詢協議》,委託上海某公司提供“分離小三,保家衞婚”“改變夫妻現狀”等八項內容的服務,協議約定服務報酬為25萬元,阿程應於協議簽訂之日支付15萬元訂金,餘款10萬元於2019年3月22日前支付。
協議簽訂的當日,阿程繼續以轉賬方式向林莉支付5萬元,並於2019年3月22日支付10萬元。林莉收款後,於2019年3月22日分三次共向吳離個人賬户匯付款項15萬元。
協議終止,女子收到退回的10萬元服務報酬
2019年5月,阿程因上海某公司未及時提供服務,與上海某公司進行聯繫。該公司以阿程未支付合同約定的服務報酬為由,與阿程產生爭議。
吳離表示,服務協議簽訂後,其認真服務有了確切效果。阿程在委託服務期間,經常向吳離哭訴自己的婚姻不幸和生活痛苦。自從發現丈夫包養情婦有了孩子後,多次想自殺, 要與丈夫拼命,要與“小三”及孩子同歸於盡。
(網絡圖)
吳離對阿程進行專業的心理疏導、“小三”勸退等專業諮詢服務,使阿程及時恢復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此外,吳離還為阿程出謀劃策,提供情感維護與維權方面的專業指導,使阿程有勇氣有方法和丈夫溝通交流,使丈夫“回心轉意”。阿程多次向吳離表示感謝、感恩。因提供有效的諮詢輔導和有益的服務幫助,阿程拿到了丈夫認錯悔改的《保證書》和《家庭財產約定協議書》。
2019年8月,阿程委託律師與上海某公司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終止《“規勸第三者”諮詢協議》,並根據阿程的要求退回林莉代為支付的服務報酬10萬元。同年8月14日,吳離從個人賬户向阿程退付了服務報酬10萬元。
女子狀告介紹人,要求返還侵佔的服務報酬
阿程稱,她在《“規勸第三者”諮詢協議》上簽字之後,上海某公司將兩份阿程簽字的協議原件拿走,並稱等公司簽字蓋章後把生效的協議寄給阿程,但上海某公司一直未將公司簽字蓋章後的協議送達給阿程。阿程多次催促上海某公司按協議提供服務,上海某公司否認收到了協議約定的250000元, 同時上海某公司拒絕履行協議中約定的服務,最終造成《“規勸第三者”諮詢協議》解除,林莉侵佔的250000元服務報酬也未歸還給阿程。
阿程認為林莉與上海某公司串通,誘騙其簽訂協議,騙取和佔有其25萬元,於2019年10月19日向海口美蘭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林莉立即返還侵佔阿程支付給第三方的服務報酬250000元,依法判令林莉支付侵佔阿程250000元所產生的利息。
訴訟中,阿程提供其與吳離的信息記錄進行證據保全的公證文書,主張上海某公司收到協議確定的服務報酬,林莉佔有其支付的25萬元沒有合法根據,構成不當得利。
林莉則認為,根據婚調中介行業的行規,阿程支付的25萬元服務報酬中,其中的10萬元屬於其應得的婚調中介費, 另外15萬元已支付給上海某公司。
阿程認為,和解協議存在保密約定,不同意該和解協議作為證據使用,認可已收到吳離匯付的10萬元,表示該款為賠償款,不屬於退付的服務報酬,同時抗辯稱吳離所述的工作成果並不屬實。
另查,林莉在訴訟中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收取婚調中介費的依據或合同根據。阿程與吳離的信息記錄中,吳離明確阿程未依約支付協議約定的服務報酬。
法院: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款10萬元及利息
海口市美蘭法院認為,原告阿程尋求被告林莉提供幫助,林莉在瞭解情況後介紹上海某公司給阿程,阿程依上海某公司要求向林莉支付25萬元,其行為屬於基於特定目的、有意識的行為,林莉與阿程之間不存在服務或中介服務的合同關係。 林莉在收款後,依據阿程與上海某公司的《“規勸第三者”諮詢協議》約定,向第三人吳離支付了15萬元,吳離作為上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收款行為為職務行為,應視為上海某公司已收到服務報酬15萬元,第三人個人賬户收取的15萬元具有法律原因。
原告阿程在訴訟中主張該款為上海某公司的給付的服務賠償款,與和解協議的約定不符,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林莉認為其收取的25萬元,其中的10萬元屬於其應得的婚調中介費,未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採信。阿程向林莉轉賬25萬元的事實客觀存在,林莉未就其與阿程之間就存有收取其中10萬元款項的法定理由及約定理由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其繼續保有該筆款項缺乏依據,應予以返還。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林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阿程返還不當得利款100000元及利息, 並駁回原告阿程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海南特區報(ID:hntqb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