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無正當理由逾期舉證,贏了官司也被罰款
打官司時故意逾期舉證,無論官司輸贏與否,都是要付出真金白銀的代價。近日,廣西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法院就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原告劉某開出了首張逾期舉證“罰單”。
案情回顧
2020年1月19日,原告劉某起訴被告曾某標的額為52.7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案。
原告訴稱:
原告與被告是朋友關係,被告於2014年3月向原告借款120萬元並出具《借條》,約定“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按月息2分計算”。截止2016年9月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30萬元,因不能按期償還剩餘30萬元債務,被告於當天向原告出具《欠條》,約定借期半年,利息按月息2分計算,之前《借條》作廢。還款期限再次屆滿後,被告僅於2019年9月支付過原告1萬元利息,其餘仍未還款。
但原告劉某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並未積極舉證。在2020年4月3日、2020年4月30日兩次庭審時,劉某主張其向被告曾某出借120萬元,但僅提供了50萬元的轉賬憑證。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辦法官多次向劉某就其應承擔借款數額、支付方式等待證事實的舉證責任問題進行詳細釋明,並要求其提供相應證據,劉某仍未能及時提供且並無逾期提供證據的正當理由。
審判結果
銀海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本案所有證據,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之間能夠互相印證,形成一個證據鏈,判定被告曾某應向原告劉某歸還借款30萬元並支付相應的利息。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則進一步細化了當事人逾期舉證的懲戒方式: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在基層審判實踐中,部分當事人違反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無正當理由拖延舉證期限、逾期舉證或進行證據突襲,究其原因是對法院送達的《舉證通知書》未引起重視。這種行為不僅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審判秩序,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訴訟參與人應當敬畏法律,遵守訴訟程序的規範性要求。
訴訟程序具有規範性、嚴肅性,任何訴訟參加人都應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行使訴訟權利,不當行使訴訟權利、怠於履行訴訟義務必然會產生一定的不利後果和責任:
一方面
自己的利益會受損,例如逾期提供證據的,會導致相應證據喪失證據效力,無法證明當事人擬證明的事實;
另一方面
會受到人民法院的處罰,輕則訓誡、罰款,重則拘留,嚴重的甚至會構成刑事犯罪。
來源: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法院
作者:餘淼
編輯:
闞媛
校對:楊豔潔
審核:盧光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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