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大眾點評證據不足,處罰無依據
據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號,4月27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對頂級會員訴“大眾點評”刷贊之爭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依法作出改判,判決大眾點評平台撤銷畢先生賬號的“三級處罰”記錄;恢復其賬號貢獻值43143點;補發“PASS”卡一張;賠償畢先生律師費及公證費共計5000元,駁回畢先生其餘訴請。
連續10小時
每小時點贊超2000
大眾點評作出“三級處罰”
2015年,畢先生用手機號註冊為大眾點評用户。畢先生自稱因為疾病,常年在家休息,日常有充足的時間活躍在大眾點評平台。隨着時間的推移,畢先生在平台發佈了大量文字、圖片、視頻等,也慢慢得到了眾多用户的關注,成為大眾點評等級Lv8的頂級會員。
2019年9月25日至10月9日期間,大眾點評平台監測到畢先生賬户每日點贊量在11000-25000,其中連續多個小時每小時點贊量在1000-2000個。又過了半個多月,平台又監測到畢先生賬户點贊量出現相似情況,其中連續10個小時以上每小時點贊量1600-4000個,一個贊用時不到一秒鐘。大眾點評結合系統監測數據與人工經驗判斷,認為畢先生現在賬户的點贊數據是異常的,非其本人所為。
於是,大眾點評根據《大眾點評用户服務條款》《美團點評用户誠信公約》對畢先生髮出了預處罰的通知:
通過買粉或第三方軟件等方式干預或製造虛假的粉絲量、瀏覽量、點贊量等社交數據,扣除其誠信分9分。
在畢先生申訴失敗後,對其作出“三級處罰”決定。
預處罰期間點評不進精選、扣除違規點評貢獻值、禁發點評等內容90天;倒扣除現有貢獻值50%;撤銷VIP;取消會員年會權益;禁止申請平台組織的霸王餐等免費活動90天;論壇公示。
證據材料
一審
點贊異常,擾亂平台秩序
處罰未侵權,駁回訴請
畢先生認為大眾點評對其作出的處罰是無事實依據的,侵犯了其財產權和名譽權,於是將大眾點評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對其賬號的三級處罰記錄;增加其賬號貢獻值56643點,其中包含處罰時扣除的43143點,以及處罰期間因點評無法進入損失的13500點;同時要求補發其賬號“PASS”卡一張;在平台公示大眾點評誠信處罰相關明細規則和依據;給予其“大V年會”名額一個;並對自己進行賠禮道歉、經濟賠償等。
一審中,畢先生當庭進行了點贊演示,1分鐘點贊91個。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畢先生的點贊行為不符合一般點贊行為的行為特點,也無法實現真實的點贊功能,所以畢先生的行為確屬會擾亂平台的正常秩序。因此,大眾點評平台依據《美團點評用户誠信公約》對畢先生採取處罰並不屬於侵權行為,判決駁回了畢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畢先生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
大眾點評證據不足
處罰無依據,支持部分請求
畢先生:自己是因身體原因,日常有比常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在大眾點評平台進行互動,點贊行為也是自己與其他用户“禮尚往來”的具體體現。點贊功能對用户而言只要喜歡就可以對某條內容進行點贊,且自己常常是對首頁推薦的精華內容進行點贊,是本人所為。
VS
大眾點評:這種長時間、高頻率極端異常的點贊行為不符合自然人的行為特徵,且平台設置點讚的目的是為了讓用户在瀏覽閲讀和思考後,對他人發表的內容表達認可,並通過這種公開的認可,為其他用户提供更加客觀真實有效的消費參考依據。如果任由沒有意義甚至虛假的評價行為發生,會使其他用户消費選擇做出錯誤判斷,勢必會對平台數據的真實性、公平性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其處罰合法有據,不構成侵權。
關於能否認定畢先生存在“買粉或通過第三方軟件等方式干預或製造虛假的點贊量等社交數據”的行為?
上海一中院認為:
其一,大眾點評未能提供直接證據予以正面證明畢先生存在非本人點讚的行為,比如點贊量來源於多個或可疑的設備終端、網絡地址;而是通過數據的比對與説明進行的反向推定。
其二,畢先生一審庭審中演示了其每分鐘91個的高速點贊能力,而大眾點評僅是簡單否認畢先生長時間維繫這種速率的可能性,並未就此進一步提供補強證據。
其三,從平台的點贊路徑來看,大眾點評未進行技術規制,用户可以在不瀏覽具體內容的情況下,進行快速點贊。另考慮到個體差異性,根據畢先生當庭演示的數據,亦難排除其人力所及的可能性。
因此,在無直接證據證明畢先生存在“買粉或通過第三方軟件”點贊行為的情況下,難以作出非其本人所為的高度蓋然性推定。大眾點評就其主張未能完成舉證義務,畢先生的行為不直接置於處罰依據所規定的範圍。
關於如難以認定畢先生行為非本人所為,那麼畢先生的點贊行為是否仍屬大眾點評可處罰的情形?
上海一中院認為:
首先,大眾點評在規則中既未明確其平台內點讚的功能、價值,亦未列舉哪些情形可為或不可為。實際生活中,用户也會因多種情形而點贊。大眾點評現於訴訟中對點讚的功能、價值作限縮解釋,超出一般預判,故缺乏依據。
其次,大眾點評認為即便是畢先生本人所為,其無差別的刷贊所產生的數據也是虛假的。而這一判斷標準超出了大眾點評處罰理由的一般文義理解。
最後,管理有多種方式,處罰宜為最後手段。大眾點評主張畢先生的行為擾亂了平台秩序,但並沒有舉證證明異常點贊量對平台秩序所直接造成的實質影響或重大威脅,亦沒有證據證明在採取“取消異常點贊數據”等管理措施外,仍須對其作出“三級處罰”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關於大眾點評的處罰行為是否侵犯了畢先生的權益,若侵犯又該如何擔責?
上海一中院認為,大眾點評的處罰行為缺乏依據。因處罰扣除的貢獻值是畢先生通過發佈點評等行為獲得的獎勵,是可以用來兑換“霸王餐”、優惠券等現實權益的,是屬於畢先生的合法財產性權益。而因處罰過期失效的“PASS”卡雖然是網絡虛擬卡,但可免費接受現實商家的服務,同樣具有財產屬性。大眾點評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法 官 寄 語
本案主審法官兼審判長葉佳指出,點贊一詞源於網絡,表現為用户使用網絡平台設置“贊”的功能而作出的意思表示。現實生活中,用户點贊也存在多種情形。既有對所點內容表示肯定的評價,也有建立或維繫社交關係的互動,還有因投票、宣傳等事項而對流量有需求的“集贊”等。司法實踐應對行為的多元、個體的差異予以體察。
畢先生的點贊方式值得商榷,不應被鼓勵或被效仿。《網絡安全法》第六條規定,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絡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畢先生作為“大眾點評”的頂級會員,有義務遵守上述法律規定,規範自己的網絡言行,與平台和諧共贏。
大眾點評亦應注意,平台規則除了具有對用户行為的事後評價作用,亦有對用户行為的事先指引作用。用户通過平台公開的規則,可以知曉平台對某些行為的意見和態度,以及從事某些行為可享有的權益或應承擔的責任,從而調整其行為方式。大眾點評理應平衡好商業秘密保護與規則公開透明兩者之間的關係,優化申訴機制與處罰程序,與用户消弭爭議。
正觀記者 黃小溪
編輯:劉瑤 馬少劍
統籌:王長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