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不少人的朋友圈被關於“年終獎”的消息刷屏了。
2021年12月2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延續實施部分個人所得税優惠政策。12月31日,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發佈公告明確了相關政策。
具體來看,重點有三條:一是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不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實施按月單獨計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二是將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補税或年度彙算補税額不超過400元的免予補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三是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税政策延至2022年底。
新政策有何變化?年終獎單獨計税影響多大?還有哪些好消息值得關注?麻辣財經記者採訪了業內專家。
優惠力度和政策操作不變,釋放政策紅利為納税人減負
事實上,早在2018年個人所得税改革時,為保障新税法平穩有序順利實施,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推出了一系列過渡性税收優惠政策措施,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税、免予彙算清繳、股權激勵收入單獨計税等政策。
關於推出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税的政策,簡單理解,是為了避免部分納税人因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綜合所得後提高適用税率。考慮到也有部分人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綜合所得可能無需或僅需繳納很少税款,單獨計税反而會增加税負,因此,國家規定了“二選一”政策,可以自行選擇全年一次性獎金“全部併入綜合所得計税”或“單獨計税”。
“公告明確的這些税收優惠政策完全平移了原有的過渡期政策,優惠力度不變、政策操作不變。國家根據納税人需求和現實情況的變化,對原有過渡期税收優惠作出延續的安排,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積極作為,必將有效減輕個人所得税負擔,緩解中低收入羣體壓力,增強納税人的獲得感和幸福感。”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税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説。
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税影響到底有多大?根據政策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的年終獎、績效獎等全年一次性獎金,可用收入額除以12個月得到的金額確定適用税率,並單獨計税。
舉個例子,假設辛女士2021年全年的綜合所得收入額為20萬元,公司在2021年1月向其發放2020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12萬元。在不考慮其他扣除情況下,辛女士如果選擇將12萬元的獎金併入綜合所得計算,則其2021年全年綜合所得應納税所得額26萬元(20萬元+12萬元-6萬元),查詢《個人所得税税率表(綜合所得適用)》,適用20%的税率,速算扣除數為16920,則辛女士全年個人所得税應納税額為35080元(26萬元×20%-16920)。
如果選擇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税,辛女士應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即每月1萬元(12萬元÷12),按照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月度税率表,適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數為210,因此,辛女士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税額為11790元(12萬元×10%-210)。同時,辛女士2021年度的綜合所得應納税所得額為14萬元(20萬元-6萬元),適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數為2520,則其綜合所得對應的應納税額為11480元(14萬元×10%-2520)。綜上,辛女士2021年全年個人所得税應納税額為23270元(11480+11790)。不難看出,採用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税方式,辛女士需要繳納的個税更少了。
中國税務學會副會長張連起認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税政策,已成為一項普惠性税收優惠政策。在當前疫情影響下,延續該政策,有利於緩解以工資薪金收入為主要來源的納税人的税收負擔,讓中低收入羣體有更多獲得感,有利於穩定預期和促進消費。
兩種情況可免予辦理彙算清繳
公告明確,納税人2021年—2023年取得的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税的,或者年度彙算清繳補税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可免予辦理彙算清繳。
舉例來説,假設2021年度甲、乙、丙、丁四位居民個人,他們的年收入均已依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税。其中,甲和乙的綜合所得年收入分別為10萬元和11萬元,甲需要補税300元,乙需要補税500元;丙和丁的綜合所得年收入分別為13萬元和16萬元,丙需要補税300元、丁需要補税500元。
根據現行規定,由於甲和乙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所以不需要彙算清繳;而丙補税金額不超過400元,也可以不辦理彙算清繳。這樣,只有丁年收入超過了12萬元,同時補税金額超過了400元,需要就其綜合所得辦理彙算清繳。對於廣大納税人而言,這樣規定可以帶來納税申報方面的極大便利。
此外還有一些利好值得關注,比如獲得股權激勵的企業職工繼續單獨計税1年。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繼續適用單獨計税優惠,有助於將個人利益與企業發展緊密聯繫,形成勞動者與所有者利益共享的激勵機制,有利於企業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國家税務總局税收科學研究所研究員石堅表示。
(人民日報中央廚房·麻辣財經工作室 聯合制作:人民日報經濟社會微信公號)
來源:環球T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