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車禍,只因保險合同裏面一字之差,保險公司竟少賠了幾十萬

在消費者購買保險的時候,有沒有因為保險合同冗長難懂,就隨便翻了幾頁,諮詢了業務員,就草草簽字了事了呢,這種情況有可能會導致後續理賠的麻煩,我們都知道保險合同的重要性,消費者在投保的時候,一定要仔細看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和消費者雙方最重要的約束文件就是保險合同,因保險合同文字陷阱很多,令消費者防不勝防,有時候保險條款裏面一個字不同,就有可能致使消費者損失高達幾十萬元,這可不是無稽之談,而是真實的發生在我們身邊的故事。

這不就有一男子因為合同中的一個字理解不一樣,損失了幾十萬元,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男子出車禍,只因保險合同裏面一字之差,保險公司竟少賠了幾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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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真實案例

在2016年3月份,家住山東濟南的馬某在一家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兩全保險,年繳納保費為1778元,基本保額為10萬元,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交通意外、自然災害意外、航空意外等等,都有100萬元的保額,在合同期滿之後,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出險,保險公司可以將保費全部返還。

在2017年7月份,馬某在駕駛一輛三輪車出行的時候,與兩輛中型牽引車相撞,馬某當場昏迷,被送到醫院搶救,最終馬某幸運的撿回一條命,但是右股骨開放性骨折,右下肢膝關節以上缺失,經過專業機構鑑定為六級傷殘。

馬某出院之後,便整理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經過一番調查之後,表示馬某發生的保險事故所造成的傷害不符合保險合同的理賠條件,因此保險公司可不承擔理賠責任。

馬某不服,將保險公司告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100萬元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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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案例分析

保險公司在法庭上辯稱經過我公司的調查,馬某經過傷殘機構的鑑定為6級傷殘,但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只能賠付意外身故或者全殘,不能賠償意外傷殘,馬某隻是右下肢膝關節以上缺失,沒有達到全殘的標準,因此我公司可不予以賠償。

法院經過審查之後認為按照常人的理解,馬某的一條腿都斷了,很明顯的已經殘疾了,保險公司制定合同的內容,只保障全殘和身故,令常人難以理解,容易出現歧義。

保險公司作為合同的制定方,佔有較大的優勢,保險合同規定只賠付全殘或者身故,這在較大的程度上降低了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從而限制了被保險人獲得賠償的權利。

依據《保險法》中第三十條的規定:採用保險人制定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釋,因此保險公司應該予以賠付。

鑑於馬某的傷殘,沒有達到全殘的標準,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馬某50萬元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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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好買保觀點

案件到此為止,或許我們懸着的心終於可以放下了,馬某獲得了賠償,這個結局也讓人滿意,但是馬某的官司,耗費了將近一年多的時間,也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馬某拖着殘疾的身體,與保險公司頑強的抵抗了一年多的時間,其中的滋味只有自己能懂。

馬某隻是萬千保險消費者的一個縮影,馬某是通過訴訟拿到了理賠款,但是又有多少保險消費者背後放棄了維權,這不可計數,保險公司的蓄意拒賠,給消費者造成了很多的困境和焦慮,因此消費者一定要學會運用正確的維權方式,爭取到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也歡迎消費者有任何理賠的問題,可以來諮詢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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