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類實踐“不以事小而不為”
到今年5月1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實施整整一年了。一年來,隨着法規的深入推進,全社會對這件“關鍵小事”達成了空前的共識。如果説一年前本報記者調查了全市200餘個垃圾桶站,得出了在桶的便利性、站的規範性、人的監督性等方面還有“三個差一點兒”,尚是一些表面的“短板”需要補足,那麼到了今天,很多新的嘗試和舉措則應該從更加“有效管用”的細節層面予以夯實,才能真正讓分類的主體——老百姓體會到看得見的“獲得感”。
今天,如果我們重温一年前實施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對於這項頂層設計當會有更深的感觸。如條例中規定垃圾分類是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基礎性公益事業”,這就為“全員參與”奠定了法理基礎。同時條例指出這項工作的本質是一種“社會服務體系”,這就在規定個人法律義務的同時明確了要更加重視“服務為先”,“引導為要”。
實踐是理論之源。一年來,當我們將條例中的原則性規定付諸實施的時候,我們發現許多問題還需要回到基層實踐中找尋豐富的答案——例如“因地制宜設立固定桶站、定時定點收運等多種方式開展垃圾分類工作”,社區面積和桶站數量如何達到最佳“邊際平衡點”才能便民、利民而不擾民?又如“至少在一處生活垃圾交投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這些容器的位置、大小如何才能便於操作、讓人們樂而為之?
在北京青年報記者此輪的回訪中,收集了大量的“民間妙方”,很好地回應了上述思考。這些“妙方”,小到一個掛鈎,固定桶蓋不回落,便於百姓傾倒;細到一點改良,讓提示音量可調節,不至於“循環播放”夜間擾民;便捷到升級生態小屋,集收集、洗滌、宣傳等多功能為一體。這些辦法有的是社區責任人實踐中想出來的,有的是街道在不斷和老百姓磨合中“碰”出來的,有的甚至是居民獻計獻策而來的。辦法雖“小”,成本也不很高,但是卻以其豐富的“民間智慧”充盈了實踐,實現了法治原則的“效力續造”;以“有效管用”的效果,把垃圾分類的“最後一公里”往實裏推了一步、往深裏進了一層。
用善,則民親之。在垃圾分類的未來征程中,希望更多的街道和社區垃圾分類責任人蔘與到“想辦法”的實踐中來,用更多的“妙招”“善舉”讓老百姓“接受分類”“樂享分類”。
文/青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