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情形下 居住權會消滅

山西晚報訊(記者 張磊)明年1月1日起,不動產中將有“居住權”,即房屋居住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可以不同。但居住權不是永久的,它會根據不同情形而消滅,從而居住權回到所有權人手中。

律師表示,由於居住權制度設計的目的是保障居住權人的生活居住的需要,其期限一般具有長期性、終生性。但在特殊情況下,居住權也會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規定: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律師李寧認為,居住權消滅主要包括兩種情形。第一種是居住權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自由在居住權合同中約定居住權期限,居住權期限屆滿的,居住權消滅。例如,住宅所有權人給未成年人設立居住權的,可以約定居住權至居住權人成年時消滅,作出如此約定的,居住權人成年時,居住權即消滅。再如,當事人可以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0年,居住權消滅,作出如此約定的,約定期限屆滿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因期限屆滿消滅的,居住權人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第二種居住權人死亡:當事人可以根據意思自由約定居住權期限,如果沒有約定,居住權一般至居住權人死亡時消滅。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居住權消滅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將登記於不動產登記簿的居住權信息註銷。

(責編: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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