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年檢亂象叢生 專家:年檢社會化提高中立性客觀性

  年檢社會化提高中立性客觀性

  車輛檢驗機構定位不清導致檢驗流於形式專家建議

  ● 機動車輛年檢制度在加強機動車運行安全管理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着機動化步伐的不斷加快,機動車輛年檢制度暴露出的缺點和問題也越來越多,關於機動車年檢社會化的呼聲隨之興起

  ● 年檢社會化能夠提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中立性和客觀性,防止技術檢驗變成行政管理,出現政府監管部門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角色錯誤。同時,還能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防止安全技術檢驗流於形式

  ● 機動車年檢制度改革的方向,關鍵是落實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既不能因循守舊、不思變革,也不能一廢了之、放任不管

  □ 本報記者   王 陽

  □ 本報見習記者 白楚玄

  有關機動車年檢的政策,一直受到“有車一族”關注。

  2020年3月,機動車輛年檢發生了重大變化——機動車檢驗標誌電子化,北京、上海、天津、南京等16個城市成為試點城市。6月20日起,機動車檢驗標誌電子化在全國推廣應用。據瞭解,機動車檢驗標誌電子化是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

  採訪中,有專家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機動車輛年檢制度在加強機動車運行安全管理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着機動化步伐的不斷加快,機動車輛年檢制度暴露出的缺點和問題也越來越多,關於機動車年檢社會化的呼聲隨之興起。

  “機動車年檢社會化,就是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變成一種專業的社會服務。”上述專家認為,機動車年檢社會化能夠提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中立性和客觀性,防止技術檢驗變成行政管理,出現政府監管部門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角色錯誤。同時,還能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防止安全技術檢驗流於形式。

  督促定期檢測車輛

  保障生命財產安全

  汽車檢測,一個熟悉而又陌生的行業。

  機動車輛年檢制度是指每一個取得正式號牌和行駛證的車輛都必須經歷的一項檢驗,每年一次,分為初次年檢和定期年檢。就我國機動車發展與管理現狀而言,機動車輛年檢制度既能有效督促機動車所有人定期檢測車輛,保障機動車所有人依法管理、使用、維護車輛,又能為維護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及公共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提供製度層面的保障。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施行,標誌着我國公安交通管理從法律層面上確立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制度。其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等配套法規、標準的制定實施,明確了檢驗機構准入條件、資質審批、監督檢查等規定,進一步規範了檢驗機構的檢驗行為。

  至此,我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框架初步構建,形成了依法依規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工作格局,更好地保障了上路行駛車輛的安全性能,有效預防、減少交通事故。

  《法制日報》記者梳理資料得知,機動車檢驗在汽車消費較發達的國家中,一直佔據重要地位。日本、美國、歐盟更通過長期的數據對比、分析,證實了定期檢驗是及時消除車輛安全隱患、督促加強汽車維護保養,以及減少交通事故發生的有效方式。

  在日本,法律規定,普通汽車新車第一次車檢是購車登記後的第三年,以後每兩年車檢一次,其中卡車、客車、特種車輛需要每年進行車檢。

  在美國,每個州的政策不一樣。對於有年檢要求的州來説,法律要求車主保障自己車輛的安全,並使其他路上的車輛、行人得以在安全度上有所提升。沒有年檢的州,既沒有安全檢查,也沒有尾氣排放檢查,也就是説根本沒有汽車年審這一説。在歐洲,根據1996年通過的歐盟交通立法,很多國家的年檢制度基本都是相同的,所有成員國都要定期對車輛進行年檢,但在細節方面也略有差別,各國會根據自身情況酌情安排。

  在具體的執行方面,歐洲、美國和日本也不盡相同。在日本,和我國一樣專門設有驗車場所(東京及周邊地區除外),驗車的工作基本會授權給一些大型汽車用品店,甚至在比較小的地區還會授權一些加油站來代理完成,但驗車流程比我國更加複雜。

  歐洲和美國在這一方面比較類似,他們沒有專門的驗車機構。在美國,所有車輛年檢工作基本都交由拿到授權的車行或修理廠、加油站完成,驗車過程也相對簡單。歐洲大多國家也沒有政府運營的車檢機構,所有車輛年檢場所都屬私營企業。

  採訪中,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胡功羣表示,伴隨着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汽車行業給環境和交通安全帶來了巨大的壓力與挑戰,而養成良好的機動車認知常識及環保安全觀念尚需時日。機動車輛年檢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即機動車駕駛人員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及公共財產安全,以及控制機動車尾氣排放,保護環境安全。“定期對機動車進行檢驗,使之處於良好的待命或運行狀態,無論對機動車駕駛人還是整個社會,都是十分必要的。”

  今年1月14日,公安部舉行發佈會,通報公安交管部門2020年新推出的6項便民利企改革措施,包括3項試點推行改革措施和3項全面落實改革措施,試點機動車檢驗標誌電子化就是其中之一。

  該措施實行後,車主可以通過全國統一的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台或“交管12123”手機App核發檢驗標誌電子憑證。車輛在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檢驗業務後,可以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或者“交管12123”手機App查看、下載檢驗標誌電子憑證,車輛不需要再粘貼紙質檢驗標誌,免去粘貼麻煩。

  野蠻捆綁弄虛作假

  車輛年檢亂象叢生

  2月28日,國家統計局發佈的《201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去年末全國民用汽車保有量26150萬輛(包括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762萬輛),比上年末增加2122萬輛,其中私人汽車保有量22635萬輛,增加1905萬輛。民用轎車保有量14644萬輛,增加1193萬輛,其中私人轎車保有量13701萬輛,增加1112萬輛。

  全國民用汽車數量大幅增長的同時,基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機動車輛年檢制度,在實際操作中暴露出了不少問題。其中,捆綁式機動車年檢的爭議不斷。

  所謂捆綁式機動車年檢,指的是將交通違章記錄的處理與機動車年檢捆綁掛鈎的行為。到車管所辦理車輛年檢時,駕駛員必須將這一年來的車輛違章處理完畢後才能通過年檢。

  2018年8月6日,因交警支隊未為其尚有110多條違法記錄未處理的機動車核發檢驗合格標誌,江西撫州男子廖某將撫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發給該機動車年檢合格標誌。2019年4月18日,該案二審宣判,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責令撫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廖某檢驗合格標誌的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北京律師肖東平認為,機動車違法與年檢,一個是行政處罰,一個是行政許可,前者指向的是具體行為人,後者指向的是車輛,從性質來看兩者完全是互不相干的事。未處理車輛違法行為不予年檢,是因“人”交通違法而處罰“車”,粗暴的捆綁式管理導致新車無法拿到車檢合格證,這不但背離了法治理念,也有損法治權威和公信力。

  事實上,除了以處理交通事故與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為核發機動車安全檢驗合格證的前置條件之外,現行的機動車輛年檢中還有其他的問題,受到車主的批評。

  《法制日報》記者以“機動車輛年檢”為關鍵詞在網上進行檢索時,看到大量關於“機動車輛年檢將車損壞怎麼投訴”“怎樣避免被驗車人員暴力驗車”“年檢過後故障百出”等的提問和討論,其中“建議取消機動車輛年檢”的微博評論、轉載量就達數十萬次。

  此前曾有媒體曝光,很多地方機動車輛年檢存在“加價包過”的現象。2019年6月,在廣西南寧某機動車輛檢測中心,徐女士辦理機動車輛年檢時,工作人員直接給出兩個價格讓她選擇:“自己辦160元,代辦270元,包過。”

  此外,還存在檢測機構服務態度差、排隊候檢時間長等問題,使得本是為預防車輛風險、保障行車安全的機動車輛年檢,受到越來越多的質疑。

  2014年4月29日,公安部、原國家質檢總局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輛年檢工作的意見》,規定公安、質監等政府部門不得開辦車檢機構,已開辦的,9月底前必須徹底脱鈎。

  採訪中,有專家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經明確了機動車安全檢驗社會化的方向,只是沒有把它變成一個強制性的規定。所謂安全檢驗社會化就是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變成一種社會化的、專業的社會服務,一方付費,另一方提供合乎要求的服務。雙方權利義務平等,各負其責。安全檢驗社會化能夠提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中立性和客觀性,防止技術檢驗變成行政管理,出現政府監管部門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角色錯誤。安全檢驗社會化還能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防止安全技術檢驗流於形式。

  此前,黑龍江省伊春市交警支隊車管科民警滕洋一案引發社會關注。在不到3年的時間裏,滕洋利用派駐到機動車檢測站工作的便利,在年檢車輛未到場檢驗的情況下辦理機動車年檢,先後收受賄賂231萬餘元,上演了“科員大貪”的醜劇。

  2018年10月8日,二審法院判決滕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其母親楊葵武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70萬元。追繳滕洋犯罪所得196.1萬元上繳國庫,對其中79萬元可向楊葵武追繳。與此案相關的戰某、崔某、安某等人,也均以受賄罪、行賄罪等受到法律嚴懲。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孫向齊認為,由於車輛的安全是個專業性、技術性問題,所以車輛是否達到安全標準需要由第三方專業機構給出判斷,這是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制度的初衷。

  孫向齊説,目前的機動車檢驗制度有三個問題應該引起重視:一是法律雖然規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但該規定並非強制性。一些檢驗機構仍然與公安機關、技術監督部門存在某些利益關係,檢驗機構定位不清,缺乏中立性和客觀性,某些檢驗機構事實上扮演着國家機關的角色。檢驗機構定位不清導致檢驗流於形式,有些檢驗機構甚至只要付費,就給出檢驗合格證。

  二是檢驗機構的責任不明確。技術檢驗應該像註冊會計師一樣,是一種社會服務。如果不提供服務就出結果或者出具虛假的檢驗結果,都應當對出具錯誤檢驗結果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這樣才能體現權責統一。

  三是將車輛安全檢驗與車輛的交強險掛鈎,車輛不上交強險就不給安全檢測,這樣綁定操作雖然有用,但實際上並不合理,因為這是兩個不同的制度。

  車輛年檢流於形式

  改革呼聲不絕於耳

  伴隨着我國經濟水平的提高,汽車的保有量越來越多。“買車容易養車難”,這或許是很多人買完車之後的感慨,而最令大家煩心的就是年檢。

  上海一名車主認為,一輛汽車被允許生產、銷售和使用,在法律上就應該推定它是符合國家環保標準的。在車輛達到報廢標準之前,如果車輛不能正常行駛,維修機構也只能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配件,基本不會產生異常排放的問題。因此,車輛是否環保達標,根本不是車主的義務,而是國家要加強對汽車生產廠商、維修機構和油品供應商監管的問題。“強制車檢其實是一個偽命題,是強加於車主的法外義務。”

  相關資料顯示,車檢這個市場非常龐大。即使按照5年前公安部與原質檢總局透露的“平均每年檢驗汽車7000多萬輛次”測算,每次車檢大約需要100元至200元,全國每年的車檢消費達到100億元之多。

  業內人士告訴《法制日報》記者,車檢雖然由行政機關負責向市場負責轉型,但並沒有出台相應的配套規則,將檢測交給誰來承擔,明顯受到了權力的操控。負責車檢的機構並沒有經過公開的競爭,也無需向國家承擔更多的義務。因此,現有檢測公司的最大目的不是維護車輛的安全性能,而是以追求利潤作為最終目的,在車輛年檢過程中遇到一切問題,幾乎都可以交錢擺平。汽車年檢流於形式、巧立名目亂收費以及由此產生的龐大地下灰色利益鏈,已經是公開的秘密。公司是平等的市場主體,是否車檢應當出於車主自願。但在現有體制下,車主卻沒有不進行車檢的自由,而且只能在有限的幾家車檢公司之間選擇。

  據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法院官網消息,泰順縣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職工毛某、林某、夏某、唐某利用負責汽車檢驗的職務便利,採取違規操作方式幫助不合格車輛通過檢驗,非法收受車輛代檢人員錢款8.5萬元。最終,法院判處毛某、林某、夏某犯受賄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唐某犯受賄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近年來,取消年檢制度的呼聲不絕於耳。每年兩會期間,機動車輛年檢制度經常成為熱議話題之一。

  2019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安順市市長陳訓華向大會提交了《關於取消七座車以下私家車年檢的建議》。該建議被廣大網友稱為良心建議,獲得上百萬網友的點贊,從側面反映出了車主對於年檢制度的不滿。

  有網民認為,年檢制度的初衷是為了幫助車主檢查車輛工況,出發點是好的。不過,相對於車主每年在這項年檢制度上所付出的花銷,似乎性價比並不高,而且汽車年檢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問題。年檢時汽車故障檢查不出來,年檢後汽車故障一大堆,這也是造成很多車主抱怨的原因。

  有交通管理部門擔心,取消汽車年檢後,非法改裝車會更猖獗。目前,環境保護是當下的主流,而汽車尾氣成為很多城市污染源。取消年檢後,不合法汽車隨意上路駕駛,將會使得城市的空氣污染更加嚴重。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李洪雷認為,機動車年檢制度改革的方向,關鍵是落實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既不能因循守舊、不思變革,也不能一廢了之、放任不管。對於真正關係機動車安全,尤其是營運機動車安全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的項目要管好管住,對於其他項目要放開。對於依法免檢的,不應再要求去車管所領取檢驗標識。年檢的具體實施可交由汽修廠等有資質的市場主體進行,相關主管部門重點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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