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這地擬出新規!獨生子女每年10天照護假

由 夏德才 發佈於 綜合

  廈門是一座愛老、敬老的城市

  一部有關老年人權益保障的法規

  正在審議

  昨日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

  聽取了

  《廈門經濟特區老年人權益保障若干規定(草案)》

  (以下簡稱《草案》)

  的説明和初審報告

  為什麼要制定這部法規?

  到去年底,廈門60週歲以上户籍老年人達36.84萬人,佔户籍總人口的14.04%。人口老齡化、高齡化與家庭小型化、流動化的矛盾日益突出,制定一部較為全面系統、能夠積極妥善解決人口老齡化帶來的社會問題的法規,十分必要且迫切。

  多年來,廈門市老齡工作在實踐中形成了很多成熟管用的經驗成果。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通過法規把廈門市既有工作成果和實踐經驗固化下來,有利於更好促進老齡事業持續發展和“愛心廈門”建設。

  《草案》裏都有哪些內容?

  獨生子女享每年10天照護假

  《草案》提出

  獨生子女的老年父母患病住院治療期間

  其子女可以享受

  每年累計不超過十天的照護假

  照護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贍養人應當保證老年人享受不低於家庭平均生活水平,贍養人的配偶應協助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得違背老年人意願,將老年人與其配偶分開贍養。

  鼓勵贍養人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家庭成員應經常探望;對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員,養老機構可提醒其前往探望。

  2

  不得違背老年人意願

  要求公佈遺囑

  相關部門反映

  老年人與子女之間的財產糾紛

  在涉老糾紛中的比例較高

  有必要對老年人財產保障進一步強

  《草案》提出,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財產權益。老年人以遺囑方式處分財產的,在遺囑依法公佈前,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違背老年人意願要求公佈遺囑,或要求保管遺囑的個人、機構公佈遺囑。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違背老年人意願,要求老年人提供經濟資助或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有權拒絕。

  3

  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

  市人大社會委在調研中發現

  需長期護理的老年人家庭經濟負擔重、

  工作與照護矛盾突出

  社會上對出台長期護理險呼聲漸高

  國務院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

  今年又拓展到49個城市進行第二輪試點

  必要性和可行性都比較明朗

  廈門作為經濟特區理應

  為此,《草案》提出,要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

  為更好發揮民生工程兜底作用,對特殊困難的老年人做到應保盡保,《草案》修改建議稿明確對廈門市户籍老年人分類給予社會救助,推動建立針對獨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失常等老年人的定期巡訪機制,及時提供必要服務,保障其基本生活質量和生命尊嚴。

  同時,《草案》完善了社會福利制度,對入住公辦養老服務機構的廈門市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等對象,可按其支付能力享受低償託養服務。

  4

  開闢老年人維權“綠色通道”

  市人大社會委調研發現

  老年人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淡薄

  維權取證難

  《草案》增加了相應條款,鼓勵老年人通過公證等法律服務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支持法院開闢老年人維權“綠色通道”。

  村(居)工作人員、司法鑑定人員、醫生、護士等發現有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的行為,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要對以老年人為對象的非法營銷、傳銷、詐騙和非法集資等行為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在老年人辦理轉賬、匯款、購買金融產品等業務時,應提示相應風險。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都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對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檢舉、控告、申訴,有關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不得推諉、拖延。

  5

  公廁應安裝適老輔助設施

  現實中

  約97%的老年人或將選擇在社區居家養老

  《草案》修改建議稿提出,逐步建立嵌入社區、輻射家庭的新模式,探索社區循環互助養老服務模式。

  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應按規劃和建設指標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現有設施沒有達到規劃和建設指標要求的,市、區政府應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予以補充完善。

  鼓勵對既有居住建築進行適老化改造,建設社區步行路網,清除小區步行道路障礙物。公共廁所應安裝適老輔助設施,方便老年人使用。符合條件的經濟困難老年人對家庭設施進行無障礙改造的,市、區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6

  解決老年人“信息化困擾”

  市人大社會委調研發現

  社會信息化高速發展

  但部分老年人不會操作App、

  不會使用智能手機、

  或因某些原因不使用手機

  遇到以信息化手段提供的服務

  就“進不了門”“辦不了事”

  一名老人因手機無法出示“健康碼”,差點無法通過安檢。

 

  為減少老年人遭遇“信息化困擾”,《草案》修改建議稿補充規定,使用信息化手段進行公共服務的,應考慮老年人的特殊情況,同時提供相應的人工服務。

  《草案》還提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申領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上門採集人像信息、指紋信息等便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