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廣電總局:防範懲治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統計造假等

由 費玉榮 發佈於 綜合

中新網11月4日電 據國家廣電總局網站消息,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近日印發《防範和懲治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提出全面防範和嚴肅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健全落實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統計工作責任制。

該規定適用於從事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統計管理和統計工作的各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各單位)的領導幹部和有關工作人員。

規定要求,各單位領導班子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主要包括:制定本單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措施;建立本單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體系;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實行“零容忍”,嚴格落實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制度,嚴肅追究統計人員統計造假、弄虛作假黨紀政務責任;組織開展領導幹部、統計人員、調查對象和社會公眾的統計法治宣傳教育。

規定提出,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承擔第一責任;各單位分管統計工作的負責人、涉及統計職能的內設機構負責人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承擔主要責任;統計人員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承擔直接責任。

規定強調,各單位領導班子及其班子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未能嚴格履行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予以通報: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依法統計的各項部署不力,落實上級部門關於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安排不到位;

——未將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部門統計人員依法履職責任範圍,未建立本單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

——未嚴格落實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制度。對本地區、本部門發現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對統計數據造假行為查處不力,對責任人責任追究不到位;

——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大面積或者連續發生統計數據造假問題,明知統計數據不實而不組織進行調查核實;

——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授意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人員在統計上弄虛作假;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統計執法人員、紀檢監察人員等打擊報復;

——其他未能嚴格履行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的情形。

統計人員明知統計數據不實而不進行調查核實,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授意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人員在統計上弄虛作假,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應該認定為未能嚴格履行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應當予以通報。

各單位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人員依法蒐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規定指出,各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要依法開展統計監督,定期對下級部門、單位落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情況和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抽查和檢查。

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落實情況要作為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統計部門應與人事、黨委(紀委)部門共享共用統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與線索。

規定強調,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及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要求,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