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小法説」被執行人名下與他人有共同財產如何執行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形式有獨有和共有兩種形式,共有財產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形式,那麼被執行人名下與他人有共同財產法院怎樣執行的?
一
被執行人名下與他人有共同財產如何執行
被執行人名下有財產是與他人共有的情況,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債務是共同債務的,可以直接執行共同財產,如果是一方負有債務的,只能執行屬於債務人的財產,而在實踐中一般是析產後再執行析產所得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
共有財產分割方法
對共有財產的分割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及財產的性質,以下述三種方式分割:
01.
以實質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財產。對於共有財產的分割,在不影響共有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可對共有財產採取實物分割的方式,可以進行實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例如金錢、糧食、布匹等。
02.
以變價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財產。對於共有財產如果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損其價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願接受共有物時,可以將共有物出賣,所得由各共有人共分。
03.
以作價補償的方法分割共有財產。對於不可分割的共有物,例如一輛汽車、一頭耕牛等,共有人中的一人願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該共有人取得該共有物。對於共有物的價值超出其應得份額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應對其他共有人作金錢補償。
文:楊清博
本期編輯:包鐵新媒體工作室 白楊 審核:王鋭
【來源:包頭鐵路運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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