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殘一定要到醫院去的呀,沒有上門評殘的。”這讓人難以理解和認同。
一年多前,上海市民王先生因患腦部疾病不幸成了植物人,長期住在楊浦區新華醫院,沒有任何行為能力。然而,近日家屬在為其申請辦理殘疾人證的過程中,被要求傷殘鑑定環節必須由王先生本人親自到場。
都成植物人了,還怎麼“親自”到場?王先生的妻子張女士多方溝通未果,最終還是經歷好一番折騰,帶植物人丈夫到指定醫院完成了傷殘鑑定。經報道後,此事被稱為“植物人證明自己是植物人”的奇葩證明。
↑在朋友的幫忙下,王先生和張女士總算來到楊浦區中心醫院。圖據新聞坊
辦理殘疾人證,殘疾類別及等級鑑定是必經環節。2018年1月起施行的修訂版《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第七條明確,縣級殘聯負責殘疾人證的申辦受理、核發管理等工作。縣級殘聯按照省級衞生計生委和殘聯指定的醫院或專業機構作出的殘疾類別和殘疾等級評定結論,核發殘疾人證,並負責辦證原始檔案管理。
因此,有關部門要求申請人必須完成傷殘鑑定評類評級,是執行規定,無可置喙。辦理殘疾人證,社會上也的確存在虛假鑑定、虛假辦證、辦人情證的情形,指定醫院進行鑑定,就是為了杜絕“鑽空子”。這也是規範辦證程序、嚴格殘疾鑑定、杜絕違規辦證所需。因而不難理解,作為植物人的王先生雖然長期住院,且有診斷和病歷證明,仍需要經過指定醫院傷殘鑑定才能辦理殘疾人證。
通常情況下,殘疾人具有行為能力,到指定醫院進行傷殘鑑定不存在問題。但得知王先生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的情形下,楊浦區殘聯工作人員仍表示:“評殘一定要到醫院去的呀,沒有上門評殘的。”這讓人難以理解和認同。
回顧王先生辦證全過程,共涉及三個部門:街道辦、鑑定醫院、區殘聯。街道辦負責前期資料收集及預約,醫院負責身體鑑定,區殘聯負責審核發放及後期管理。從他們各自的角度看,不過是各司其職,並沒有做錯什麼。但需明瞭,雖然法規明確,必須通過傷殘鑑定才能辦理殘疾人證,但在上位法層面並沒有法規明文規定“必須本人到場完成傷殘鑑定”。要求“必須植物人本人來”缺乏法理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從事殘疾人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努力為殘疾人服務。《殘疾人證管理辦法》更明確,“有條件的地方應上門開展殘疾評定和辦證服務。”正是考慮到殘疾人可能存在癱瘓在牀、身體不便、路途遙遠等諸多客觀因素,從而對“傷殘鑑定”和“本人到場”做了分離處理。
事實上,“上門評殘”作為打通最後一公里的便民舉措,近年在國內開展已較為普遍,許多地方都在實施。部分地方甚至建立了每季度、每月上門評殘服務制度。
如2018年上半年,廣州增城區開展上門評殘,組織力量對難以前往醫院的247名殘疾人士完成了肢體等級評殘。此外,廣東英德市,針對病癱、重度智力精神障礙患者實施到村入户服務,對每一户有需求的羣眾開展上門服務,為25人實現現場鑑定和評殘。即使相對偏僻的西部縣城,雲南永平縣也為兒童集中開展上門鑑定評殘。
從相關新聞看,上海楊浦區對傷殘鑑定“必須本人到場”已經實行很久了。兩相對照之下,楊浦區承擔職能的相關部門,是否經得起一句追問:從來如此,便對麼?
一件件事務工作背後,對應的是一個個普遍家庭。對此,不能眼裏只有事,而沒有“人”。如果眼裏看不到“人”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對人情和温度的感知。
雖然,王先生總算“親自”到場,證明自己是植物人,傷殘鑑定申請總算是按照規定流程走好了。但是,家屬被寒了的心呢?其他面臨類似窘況的人心呢?
在中國政府網上,中國殘聯談及修訂《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的背景表示,系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部署,推進簡政放權,紮實做好中央巡視組巡視反饋意見整改落實,積極適應殘疾人事業發展。在“方便殘疾人辦證”問題上,不只是高懸的承諾,更需要俯身的行動。對一些不適應的“規矩”,是該來一番審視,並作出改變了。
紅星新聞評論員 文陽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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