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民法典,在侵權責任編中增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並明確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規則。這一關於生態環境損害救濟的實體規範,具有開創意義,既是我國民法典立法智慧的集中體現,也反映着人民羣眾對美好環境的需求和期待。通過民法典進一步健全我國生態法治,不斷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不僅將為美麗中國建設提供強大助力,也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
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侵權行為,侵害的不僅是普通民眾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等,也會對包括環境在內的一系列公共利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長期以來,我國環境治理中存在“企業污染破壞、廣大羣眾受損、全社會埋單”的困局。如何以法治的手段督促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落實主體責任,提高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和自覺,是環境治理以及相應法治建設的重點任務。近些年來,從逐步建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制度規範,到不斷完善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再到此次民法典的明確規定,我國環境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法治環境日趨成熟,以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基本架構越來越健全。
實際上,完善與生態環境相關的法律和制度,最終目的不是為了“罰”,而是為了督促各方面力量在保護生態環境和共建美麗中國過程中更好承擔責任、履行義務。其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是一種較為有效的方式。不久前,生態環境部公佈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非法傾倒、超標排放、交通事故與安全事故次生環境事件等多種情形,覆蓋了大氣、地表水、土壤與地下水等環境要素,為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體制機制提供了較好的實踐借鑑。有參與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的企業感慨,磋商的過程不僅是一次警示,也是一次教育,對企業實現綠色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
從長遠來看,運用司法、執法等手段嚴厲懲戒破壞生態環境的侵權者,很大程度上只是兜住了底線、避免了最壞的結果。推動生態文明建設,還需要各方的主動參與和自覺行動,以更高的標準來要求自己。不久前的世界環境日期間,全國各地以“美麗中國,我是行動者”為主題開展了一系列活動。從評選“2020年十佳公眾參與案例”、百名最美生態環保志願者,到組織孩子們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近距離觀看珍稀動植物標本,再到組織志願者清理長江江面垃圾、向過往船隻發放環保倡議書,建設美麗中國正在轉化為實實在在的行動。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家園,對此,每個人都義不容辭、責無旁貸。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首都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
《 人民日報 》( 2020年06月23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