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裁判樹立規則 堅決杜絕“誰鬧誰有理”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黃潔

“只要我受到傷害,就該有人負責,就能獲得賠償”,在法院審理的民事侵權案件中,有這種想法的原告並不少見,甚至因此催生了一種“碰瓷式”維權現象。4月28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以5起民事典型案例回應了這一錯誤思想,以懲惡揚善的裁判結果嚴正擺明立場,堅決杜絕“誰受傷誰有理”等類似行為,努力破解困擾人民羣眾的“扶不扶”“勸不勸”“追不追”等法律和道德風險。

通報會之前,一起號販子逃跑摔傷向醫院索賠案公開宣判。在這起案件中,曾被處罰過的“號販子”韓某進到醫院即被監控發現,保安員楊某得到醫院中控室的指令前去查看,誰知韓某見到保安掉頭就跑,逃跑過程中連續跌倒,導致受傷。事後,韓某將保安員楊某及醫院和保安公司告上法庭,認為自己受傷是楊某追擊抱摔導致的,索要賠償。法院審理後認定,保安員楊某履行職務,處置得當,並沒有故意對韓某施加侵害,並據此駁回了韓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法官在判決書中寫道:“如果保安因採取合理措施仍需承擔賠償責任,則會讓執勤人員在工作中無所適從,導致就診效率下降,破壞良好的就醫環境。”

記者注意到,在西城法院通報的5起典型案例中,王女士衝擊診室、試圖攻擊醫生,被保安制止後反告醫院索賠一案,與韓某案件頗為相似。最終,法院也以安保人員制止王女士過激行為沒有采取超過必要、合理限度的不當行為為由,駁回了王女士全部訴訟請求。

西城法院民一庭副庭長韓濤介紹説,公民在公共場所活動時,應該遵守公共秩序,服務管理,但現實生活中,個別損害公共秩序的人打着“我又不違法,你管不了我”的旗號不服從管理,只追求個人利益,在受到管理約束時就主張“人身自由權受法律保護”,甚至以所謂“依法維權”主張索賠。“這些歪曲法律條文原意的強硬做法,令公共秩序管理者產生了不好管、不敢管的思想。對此,人民法院就要通過審理裁判亮明司法態度,讓違法違規者付出代價。”

司法實踐中,還常見一類濫用訴權的情況,就是當事人強行將自己的損失,無論是人身損害還是財產損害,歸結於他人的過錯,本着“我受傷我有理”的想法到法院起訴,尋求民事賠償、司法救濟。

西城法院公佈的典型案例中有這樣一起案件。吳女士在某藥店購買了一瓶100片的精神類藥物,回到家後一次性整瓶服下,後被及時發現保住了性命,但由於超量服藥,身體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損害。出院後,吳女士將藥店告到了法院,認為是藥店違規售賣藥物才導致其身體傷害。法院審理後指出,吳女士自認追求自殺的後果,雖然某藥店在藥品銷售過程中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與吳女士妄圖服藥自殺故意造成損害後果的行為,沒有法律層面的因果關係,據此駁回了吳女士的訴訟請求。

韓濤説,對待此類情況,人民法院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正司法、依法裁判,堅決同“和稀泥”做法説“不”,才能杜絕“誰受傷誰有理”“誰鬧誰有理”等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類似行為。

除上述案件外,西城法院還通報了硬闖防疫哨卡導致志願者受傷賠償案,見義勇為者受傷索賠案等其他幾起案件。西城法院副院長王元田表示,西城法院發佈的五個典型案件,從公序良俗、誠信友善、見義勇為等不同方面體現和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西城法院也將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領作用,以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引領社會道德風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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