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意見》明確,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圍繞罪犯實際服刑表現、財產性判項執行履行情況等,認真進行法庭調查。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履行職務,並充分發表意見。人民法院對於有疑問的證據材料,要重點進行核查,必要時可以要求有關機關或者罪犯本人作出説明,有效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公正裁判中的作用。
發佈會現場。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通知罪犯的管教幹警、同監室罪犯、公示期間提出異議的人員以及其他了解情況的人員出庭作證。開庭審理前,刑罰執行機關應當提供前述證人名單,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從名單中確定相應數量的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到庭後,應當對其進行詳細詢問,全面瞭解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的改造表現等情況。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刑罰執行機關提供的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等證據材料存有疑問的,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採取訊問罪犯、詢問證人、調取相關材料、與監所人民警察座談、聽取派駐監所檢察人員意見等方式,在庭外對相關證據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合議庭成員應當對罪犯是否符合減刑或者假釋條件、減刑幅度是否適當、財產性判項是否執行履行等情況,充分發表意見。對於重大、疑難、複雜的減刑、假釋案件,合議庭必要時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但提請前應當先經專業法官會議研究。
《意見》強調,完善財產性判項執行銜接機制,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部門作出具有財產性判項內容的刑事裁判後,應當及時按照規定移送負責執行的部門執行。刑罰執行機關對罪犯報請減刑、假釋時,可以向負責執行財產性判項的人民法院調取罪犯財產性判項執行情況的有關材料,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配合。刑罰執行機關提交的關於罪犯財產性判項執行情況的材料,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罪犯財產性判項執行情況和判斷罪犯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依據。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刑罰執行機關要進一步強化監督管理職責,嚴格落實備案審查、專項檢查等制度機制,充分發揮層級審核把關作用。人民法院要加強文書的釋法説理,進一步提升減刑、假釋裁定公信力。對於發現的問題及時責令整改,對於確有錯誤的案件,堅決依法予以糾正,對於涉嫌違紀違法的線索,及時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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