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隨着一名自稱為“前深圳交通運輸局局長孫女”的網友在網上多次發文炫富後,深圳多部門宣佈介入調查。
10月10日,深圳市紀委監委就“北極鯰魚”事件發佈通報。通報稱,日前,深圳市紀委監委對深圳市原交通局貨運管理分局局長鍾庚賜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鍾庚賜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多次串供對抗組織審查;藉機斂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未經批准,違規兼職取酬;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鍾庚賜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並構成嚴重職務違法,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深圳市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給予鍾庚賜開除黨籍處分,按二級科員確定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
通報公佈後,不少網友質疑,為何深圳相關部門並未通報鍾庚賜非法所得具體金額,深圳此番只對其開除黨籍,按二級科員確定其退休待遇處置是否處罰過輕?
10月10日,深圳市交通運輸局相關工作人員回應頂端新聞記者,他們已經知曉此事,其他並不願意過多透露。
而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秦明律師稱,鍾某是否處罰過輕,則主要依據其具體受賄金額而定,如果受賄金額達到相關法律的範圍,則構成犯罪,反之則不構成犯罪,“但是深圳方面的通報並未提及具體涉案金額,因此無法進行判定。”
同時,上海市協力(鄭州)律師事務所劉棒律師解釋,“作為羣眾,只能移送司法。但作為黨員,如果違紀違法,可以批評教育,可以黨紀輕處分,也可以黨紀重處分。最嚴重的,便是依據法律移送司法。”
劉棒稱,根據中國紀委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三),黨員、幹部有嚴重違紀問題,或者嚴重違紀並構成嚴重職務違法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三種形態,按照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同時建議給予降職或者依法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等處理。
“這個便是黨內處罰的依據,但是具體調整程度,則根據涉事人員交代態度等多種情況判斷處理。如果移交司法後,判處依據則視具體涉案金額而定。”
劉棒解釋稱,對犯貪污罪的,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