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張苡德
近日,自然資源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作出答覆。答覆中“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户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引發熱烈討論。
有觀點認為這是現行農村土地政策中宅基地買賣限制放開的前奏。這種觀點是對答覆一廂情願的誤讀,答覆並不是新規更不是宅基地新政。
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這是答覆內容的依據,也意味着“有房的時候才能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沒房的時候宅基地就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更進一步來看,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城鎮户籍子女可以繼承,但並不能上市交易;城鎮户籍子女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也並不意味着城裏人可以到鄉下買地蓋房子。
雖然宅基地不能買賣,但宅基地使用權可由城鎮户籍子女繼承釋放了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的積極信號。農民祖祖輩輩都生活在農村,許多農民及其子女不願落户城鎮是因為擔心轉了户口“祖宅”要被收回。答覆為有意進城的農民解除政策擔憂、提供製度保障,讓落户城鎮的農民及其子女有老家可回,也避免了部分農村宅基地的荒廢閒置。
同時也要看到,在明確宅基地使用權可繼承後,大家對於農村房屋翻建的需求會隨之高漲,對農村房屋翻建的各項政策限制也需要與時俱進,以提高這部分宅基地的使用效率。
應該清醒認識到,隨着城鎮化進程的推進,從促進城鄉人口流動、資源要素合理配置的需求出發,宅基地等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將進一步深化,但守住耕地紅線,維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這條底線不會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