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經營陷入僵局,該如何救濟?

一、案情簡介

2016年,張某、李某和趙某合資投資一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元,並承租某酒店進行經營。其中張某佔股45%,李某佔股45%,趙某佔股10%。

由於張某之前有經營酒店的管理經驗,因此股東會決定張某任法定代表人,任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李某任公司監事。

在酒店經營過程中,張某通過要求客户將酒店住宿費等打入張某及其關聯人微信、支付寶的方式、虛構禮金等方式侵佔公司大量資產。

根據公司章程,更換執行董事及總經理需要股東會全體股東佔2/3股東同意。李某、趙某既無法召集股東會,也無法通過股東會免去張某的職務。

在此種情況下,李某及趙某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二、案情分析

李某、趙某碰到的情形,屬於公司經營陷入僵局的情形,在實踐中並不少見。本律師在最近兩年間,遇到過四次類似的求助。

李某、趙某遇到的首先是張某作為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其次是張某作為公司的執行董事和總經理,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權益。張某的行為同時涉嫌觸犯刑法,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同時,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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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救濟渠道

1.對張某侵佔公司財產的行為,可以職務侵佔罪向有管轄權公安機關報案,力爭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作為刑事案件辦理。

《刑法》 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張某、李某和趙某註冊成立的公司屬於有限責任公司,據李某反映,張某通過要求客户將住宿費等打入個人微信、支付寶、虛構禮金等方式侵佔公司的財產數額已達500萬之多,數額巨大,可以判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和趙某可以蒐集張某職務侵佔的初步證據,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公安機關對張某的行為立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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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權益受損訴訟,要求張某賠償受損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李某和趙某可以以張某為被告,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股東權益受損之訴,要求張某賠償李某和趙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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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起公司解散之訴,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公司解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本案當中,張某、李某和趙某組成的股東會由於經營理念差異、利益衝突導致無法召集股東會並作出有效決議,公司繼續存續將導致李某和趙某利益的重大損失,李某和趙某完全有權利提起公司解散之訴,由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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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公司解散後,如股東會不能組成清算組的,可以提起公司清算之訴,再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徹底解決公司的債權債務、盈餘分配等問題。

由於張某、李某和趙某利益衝突嚴重,張某職務侵佔的行為已經導致股東之間缺乏基本的信任,因此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後,自行組織清算組清算的可能性較低。

因此,可由公司債權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清算之訴,債權人不提起或者不願意提起的,也可以由股東直接提起公司清算之訴,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織進行清算,徹底解決公司的債權債務、盈餘分配問題。並在清算完畢後,依法對公司進行註銷,徹底了結張某、李某和趙某的合作經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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