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2月2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下稱《補充規定》),其中明確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高空拋物罪”、“冒名頂替罪”、“妨害安全駕駛罪”、“襲警罪”、“催收非法債務罪”、“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等新罪名,並對一些罪名進行了修改。《補充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補充規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已於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1年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結合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