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來源於真實案例,判決文書號(2019)蘇04民終3434號
一、案情簡介
2018年3月,薛濤駕駛自己的特斯拉轎車時,不慎發生意外。之後,他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於6月29日出具《機動車輛估損單》,定損金額為62100元。
2018年5月,特斯拉公司出具“結算單”,表明薛某的車輛:檢查車輛電池內部數據異常,絕緣阻值低於安全值;高壓電池右前部損壞,電池氣密性損壞,建議更換高壓電池,並出具“零件及工時報價”,載明車輛更換電池的費用總計164615元。
2019年4月,該中心出具發票,載明薛某的車輛維修費為164615元。
二、投保和理賠
薛某為其特斯拉買了車險
保險名稱:機動車損失險
保險金額:590470元
保險期限:2018年3月4日0時至2019年3月3日24時止
三、保險公司觀點
1、薛某未能提交事故認定書或事故證明,導致事故經過以及是否存在保險免賠事項等情況無法核實
薛某認為保險公司出具的車輛估損清單可以證明薛某的車輛發生單方事故,該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保險公司的估損單僅能作為評估車損的依據,並非保險公司承諾承擔保險理賠責任的依據。
2、車輛損失達164515元,依據不足
首先,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及時前往現場查勘,經過勘驗發現標的車電池僅外殼損壞,電池未達更換的程度,並在事故發生後及時向被上訴人出具了估損單,估損金額為62100元。
其次,保險公司提出對該車進行評估鑑定,法院同意進行物價評估,但特斯拉門店不允許公估公司進入,導致評估失敗,故前期評估並非由於客觀原因未能得到鑑定結論,而是由於修理單位這一利益關聯方惡意阻撓。
最後,薛某提交的維修“結算單”載明檢查車輛電池內部數據異常等,但未對電池內部數據作具體説明,相關的更換建議並沒有客觀數據予以支撐,過於主觀、隨意,且該“結算單”以及“零件及工時報價”均為車輛修理費的利益關聯方單方面出具的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車損應以薛某的估損單或司法評估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為準。
四、法院觀點
1、關於事故證明問題
案涉車輛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第一時間對現場進行查勘,對車損情況予以核實,並未對事故的發生提出異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中規定的應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及資料,是為了讓保險人清楚保險事故的發生,並非理賠所必須的條件。
2、關於車損數額的問題
薛某的車輛在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維修,其維修地點符合相關規定,修理費已實際發生,薛某提交了維修明細單及普通增值税發票等證據,佐證了車輛維修費用,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明修理費用存在明顯不合理的依據,故對該部分費用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至於案涉車輛電池受損程度是否達到需要更換的程度,在保險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案涉車輛電池受損程度不需要更換的情況下,法院採納案涉車輛總經銷商特斯拉汽車銷售服務(南京)有限公司對電池的檢查結果,認定需要更換並無不當。
因此,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薛某車輛維修費為1646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