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選擇“保小”

美國選擇“保小”

出品 | 虎嗅商業消費組

作者 | 周月明

題圖 | IC photo

美國社會再次被“撕扯”。

1969年,一位化名為簡·羅(真名諾瑪·麥考維)的美國德克薩斯州女服務生為爭取自己的墮胎權一怒之下將德州政府告上最高法院,彼時的她薪水微薄、居無定所,意外懷孕後卻無法在得州合法墮胎。

時隔四年後(1973年1月),簡·羅勝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7:2的表決,讓美國女性擁有了“24周內墮胎”的合法權。

這就是美國“羅訴韋德案”(當時的德州地方檢察官名為亨利·韋德),轟動一時,影響深遠。

然而,半個世紀過去了,2022年6月23日,這條曾令無數美國人歡欣鼓舞的“墮胎”法案被宣告推翻。美高院不再承認美國憲法對“墮胎權”的保障,同時賦予各州允許、限制或完全禁止墮胎的權力。

與1973年一樣,美國上下再次被“震撼”,只是這次味道完全不同。

在西方媒體的語境中,這甚至比肩為“美國第二次內戰的導火索”。

“墮胎權”帶來的割裂

更深的裂痕正被撕開。

一面是按耐不住激動心情的部分州。

密蘇里州的總檢察長僅僅在最高院裁決結果幾分鐘後,就立刻簽署“禁止墮胎”的州法令。

“簡·羅”的老家德克薩斯州總檢察長甚至要給自己放一天假來紀念那些因為墮胎失去的7000萬條生命。

據美國媒體報道,預計將有至少26個州將通過新的墮胎法令,以後,美國一半州的女性墮胎可能會受影響。

更令不少人感到驚悚的是,一些州的墮胎禁令相當之“嚴格”,甚至透出2022年不應該出現的粗糙和荒謬。

比如據美國媒體統計,有11個州的墮胎禁令即使對強姦和亂倫的受害者也並沒有豁免。又比如有幾個州實行6周墮胎禁令(比如密西西比州、德州和俄亥俄州),但很多女性在懷孕6周時,可能壓根不知道自己已懷孕。

反對者們也呼嘯而來。

抗議活動席捲全美,大規模遊行接踵而至。

華盛頓美國最高法院外,支持墮胎權示威者已開始行動;亞利桑那州參議員因抗議示威遭到催淚瓦斯的攻擊;有女性抗議者諷刺道:在這個國家,槍比女性擁有更多的權利。

不少美國人甚至開始在家門口倒掛國旗,而美國國防部曾經説過,倒掛國旗的情況只有一種:當你遇到了危難或巨大危險時,你可以倒掛國旗作為信號。

爭議中心

“保大還是保小”?狗血電視劇的“經典橋段”開始在美國真實上演。

或許,許多反對墮胎權的美國人並不認為“保小”就等同於“失大”。但在很多情況之下,這就是個“二選一”的極端選擇。

比如無力撫養卻意外懷孕的貧困女性,她們有的無法負擔跋涉千里去別州墮胎的費用,有的即使跨州墮胎仍可能面臨“回家即被捕”的局面。

又比如被強姦等非自願懷孕的女性,諷刺的是,有的州比如密蘇里州,給人做墮胎手術被認為是B級犯罪,可以判處5-10年刑期,但2等強姦是D級犯罪,刑期0-7年。

甚至,在某些情形下,“保小”的初衷也會演變成“害小”。很多不被期待的孩子在“法律的保護”下出生之後,仍面臨被拋棄的風險,被虐待、霸凌、不健康的長大是他們很可能面臨的結局。

誠然,未出生的胎兒有自己的生命權,但當保全A羣體權利時,是以犧牲B羣體的權利為代價時,再以“道德與正確”為名義彷彿就失去意義 ,這本質上是一道利益選擇題。

幾個更關鍵的命題也就此延申,一:誰來決定胎兒的生命;二:誰來負責胎兒的生命。

這也觸及到美國墮胎權一直以來存在的爭議。

當年“羅訴韋德案”判決之前,曾有這樣一個大討論:即胚胎/胎兒是懷孕婦女的“私權”,還是一形成就是一個完整意義上的人,進入公共空間的範疇。

而“羅訴韋德案”的勝訴是建立在認同前者的基礎之上的:當時的聯邦最高法院多數派判決意見認為,婦女的懷孕期分為三個階段(trimesters),在孕期的第一階段(第1—12周),胚胎不具備在母體之外的“生存能力”(viability),懷孕婦女有權獨自作出墮胎的決定,這屬於公民的“隱私權”範圍,無需經州政府或其他人的同意;在孕期的第二階段(12—24周),胎兒的“生存能力”開始形成,當墮胎可能對母親的健康和生命造成較大危害時,州有權對墮胎程序做出某些限制性規定,但前提是保護母親的健康和生命;只有到了孕期的第三階段(通常在24周之後),胎兒已經具備了“生存能力”,州政府才可以對墮胎進行更多的限制,但前提也是保護婦女的健康和生命。

可見,“羅訴韋德案”的大前提是建立在“隱私權”的基礎之上的,這本質上意味着在某個階段,懷孕的婦女對胎兒的生命具有決定權和掌控權。

然而,本次法案的推翻也恰恰是對這一前提的推翻。多數派認為該案的判決從一開始就是“極其錯誤的”,“它的推理異常虛弱,它的決定帶來了破壞性的結果”。

如果翻譯成大白話,你的胎兒不只是你的事兒,也是大家的事兒,我有權伸手過去幹涉。

然而這就延申至另外一個爭論:如果以“誰主張誰負責”的原則來看,若這已屬於公共空間的範疇,後續孩子的撫養是否也要由“公共空間”負起相應的責任,尤其是被迫保胎無力撫養的母親們,是否該獲得更多的補貼?或者被拋棄的胎兒們後續的成長也應有“公共空間”營造更健康舒適的環境?

若不如此,翻譯成另一句大白話即:我只管你必須生,但後續怎麼養我不負責。

不過,語言往往是精巧而狡猾的,“公共空間”這一抽象的概念如何承擔起具象而落地的責任,往往是一團糊塗帳,難以釐清。

華麗而正確的詞彙誰都會説,錢誰都不想付。

歷史語境之變遷

當然,拋開語境談對錯往往是耍流氓。

彼時“羅訴韋德案”的勝訴有其歷史條件。

首先,當時醫療技術已日漸完善,墮胎不再是女性的“鬼門關”,墮胎導致的死亡率已低於分娩導致的死亡率。

此外,六十年代的美國正處於人口大量增長的“嬰兒潮”時期,社會對資源耗盡有所擔憂。

更重要的是,彼時女性地位正大大提升,受到大學教育以及參加工作的已婚白人女性正高速增長,她們開始尋求自身在政治經濟上的平等權利。

回到現在的歷史語境,拋開“羅訴韋德案”被推翻本身,也許還有更多地方值得探究:

比如為何是此時此刻羅案被推翻?要知道,自墮胎權合法之後,反墮胎權的組織和行動一直都在持續,為何是在五十年之際,而不是二十年、三十年之際呢?

值得注意的是,“羅訴韋德案”被推翻之後,在一片壓倒性的反對聲中,共和黨籍的前總統特朗普卻對這一裁決表示讚賞,並將這一結果歸功於他自己。特朗普稱,“今天的勝利”是因為他在任期內將三位保守派大法官送入了最高法院。6月25日,他在伊利諾伊州的集會上高呼:“這是憲法的勝利、法治的勝利和生命的勝利”。

其次,此次事件還有一“歷史性時刻”,即宣佈被推翻之前,最高法院多數派意見草案被泄密,這被認為是一樁帶有危險性的先例,有可能會影響接下來最高法院的運行“潛規則”。

此外,還有一點令人玩味,本次“羅訴韋德案”被推翻,本質上是一場“放權”,美高院不再承認美國憲法對“墮胎權”的保障,同時賦予各州允許、限制或完全禁止墮胎的權力。而這背後,暗含的是美國“集權與分權”這一素來的政治議題,該案件五十年的前後對比,象徵着權力分配的演變。

被撕扯裹挾

值得注意的是,支持or反對墮胎權,多年以來已成為美國政界人士表明立場的固定流程。標籤帶來凝聚,也帶來撕扯,人們時而合一時而割裂裹挾着向前。

2010年4月2日,美國一名反墮胎極端分子因強殺一名墮胎醫生被判處終身監禁。

2022年5月8日,墮胎支持者向反墮胎組織投擲燃燒彈。

2022年6月24日,頒佈新法案僅過去一天,有美國女性已在網上求助,因支付不起路費無法墮胎。

如對本稿件有異議或投訴,請聯繫[email protected]

End

想漲知識 關注虎嗅視頻號!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3041 字。

轉載請註明: 美國選擇“保小”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