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7次姦淫不滿12歲女童後投案:獲從輕處罰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起強姦案的審判結果。

四川高縣一六旬男子,在去年8月至10月期間,多次姦淫不滿十二週歲的女童何某,造成女童患病。女童父母帶其去醫院檢查後,主治醫生向公安報案。當日該男子投案,四川高縣人民法院認定其有自首行為,故酌情從輕處罰,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該男子犯強姦罪,獲刑七年十個月。

據悉,2020年8月至10月5日期間,郭某某利用教養關係,在家中卧室和洗澡間內、何某家中客廳內、三輪車上,對其實施姦淫七次。作案細節曝光令人髮指>>

據1月19日公佈的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郭某某,男,1958年1月生於四川省高縣。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8月至10月5日期間,被告人郭某某在家中卧室和洗澡間內、何某家中客廳內、三輪車上,對其實施姦淫七次。

2020年10月14日,被害人何某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成都市婦女兒童中心醫院檢查,經初步診斷為外陰潰瘍、皰疹,該主治醫生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當天,被告人郭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10月19日,經高縣人民醫院診斷,何某系幼女型外陰陰道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的家屬賠償了被害人二萬四千元。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教養關係,對不滿十二週歲的女童多次實施姦淫,應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郭某某主動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對其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其家屬賠償了被害人的部分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人郭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十個月。

責任編輯:李世達_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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