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無因管理他人事務而受損,可由受益人適當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九百七十九條。
無因管理他人事物
支出的費用、受到的損失,
由誰承擔?
請看民法典相關法條:
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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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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