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一份影響再就業的離職證明,她把公司告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這就是大家常説的“離職證明”,是用來證明勞動者已與上一家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它真的很重要:

01

入職新單位需要。為避免法律風險,新單位一般都需要員工提交離職證明,側面證明員工履歷的真實性。

02

轉移社保公積金需要。離職後單位會做社保減員,在新單位增員時需要離職證明進行再次確認。

03

領取失業保險需要。如果勞動者離職後未找到新工作,可以憑它到人社部門進行登記。除可繳納靈活就業人員保險外,還可領取失業金。

04

勞動仲裁需要。離職證明也是公司已解除勞動關係的直接證據。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不當,用人單位又拒絕重新開具,勞動者可以就此提起勞動仲裁。

離職證明可不是用人單位想怎麼開就怎麼開的。馬女士就因為離職證明上的離職原因,把公司給告了:

案情回顧


拿到一份影響再就業的離職證明,她把公司告了


馬女士於2007年起為B公司工作。2019年2月18日B公司向馬女士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理由系“未按時歸還公司車輛,不當使用公司車輛等重大的不當行為,嚴重違反公司《員工手冊》及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雙方勞動關係於當日解除,B公司向馬女士出具《離職證明》,其中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馬女士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馬女士對該理由表示不服,提起勞動仲裁要求B公司重新出具《離職證明》。

法院判決

B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載明的解除理由與法院認定不符,判決該公司重新向馬女士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來源:北京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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