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30日,市直某單位社保經辦人員小李接到單位退休人員老張家屬的電話,稱老張已於9月29日去世,死亡證明要在幾天後才能提供給單位。
考慮到第二天就是10月份了,如果不及時申報,將造成多領養老金的情形,小李立刻將此情況向市機關社保中心報告。該中心接到報告做了詳細記錄後,立即對老張的養老金作暫停發放處理,並告知小李拿到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後再前往中心做終止養老金髮放手續。
案例點睛: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退休人員失蹤、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領取資格的,認證單位應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後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並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並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