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合理有效的數據產權制度
本文轉自【經濟參考報】;
近日,由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中國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學研究會主辦的第一期“數據治理論壇”在京召開。與會專家學者圍繞“數據產權與法治保障”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探討交流。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所長周漢華:
探索數字經濟與數據治理規律
目前中央文件已經明確了數據產權的概念,通過制度建設推動數字中國的建設和數字經濟法的發展,對於促進數據開發利用、推動政府數據開放、構建有序流動的數據市場格局、提高公民數據權益的保護意識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國數據產權法治保障的關鍵問題在於路徑選擇。對此,我國數據法制已經通過司法裁判、市場競爭、社會規範等不同方式展開積極探索,未來將在國際普遍經驗和中國國情融合、公法私法融合的基礎上,形成適應數字經濟發展與數據治理規律的中國方案。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周輝:
充分保護各方主體的權益
最近召開的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再次明確了“加強數據產權制度建設”的任務。加強數據產權制度建設,符合國家數據安全大局需要,契合用户權益保護需要,適應數字經濟、平台經濟高質量發展需要。如何推進數據產權制度建設,在堅持正確政治方向的前提下,可以在不同學科、不同場景下進行細化深入研究,廣泛聽取各類主體產權保護訴求和意見建議。衡量數據產權制度建設路徑是否正確、機制是否有效的關鍵在於,其能否準確把握數字時代國家競爭的優勢方向,能否充分保護好國家、社會、用户、企業等不同方面主體的權益,能否充分發揮市場主體有序開發、創新利用數據價值的積極性,能否充分考慮制度實施的可操作性和麪對技術迭代發展的適應性。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助理研究員劉燦華:
加強數據產權的基礎性研究
加強數據產權制度建設,有四個基礎問題需要加強研究、凝聚共識。一是“數據產權”的定位問題,即“數據產權”是一個集合性的概念,還是獨立於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的新型權利類型?二是“數據產權”的定義問題。對於一項正在發展中的“權利”,應當參考民法典對“知識產權”的定義方式,規定一個相對開放的定義,防止對“數據產權”的發展造成不必要的限制。三是“數據產權”制度的體系問題。在進行立法時,既要考慮是否要對“數據”進行分類、“數據產權”之下是否有多種權利,也要考慮圍繞“數據產權”有哪些行為類型需要進行規制。四是“數據產權”的保護方式問題。為達到良法善治的效果,需要尋求民事保護、行政保護和刑事保護這三種保護路徑的有效平衡。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汪慶華:
數據產權制度具有根本性意義
數據產權本質上涉及到在個人、企業、國家三個主體之間的權利分配,是數據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規則,對激活數據要素市場、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具有根本性意義。不僅要從經濟學還要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考量數據確權。對個人而言,在公法上個人對數據具有個人自決權,在私法上可表現為個人信息的財產權與人格權。對於企業而言,目前在立法上缺少企業數據權屬的規定,未來相關制度建設需要在權利確認與促進數據流通方面實現平衡。
在數據確權的過程中,企業會實現從數據的控制者到數據的佔有者的躍遷,但是,由於缺少數據佔有者權利的法理基礎,現實意義上的數據控制者並不當然等同於民法意義上數據佔有者,數據處理也不能直接對應於民法上的處分權。在數據確權的同時要考慮言論權利、科學研究等數據使用的豁免情形。對國家而言,目前存在數據國有化的主張,但政府更重要的作用在於開放公共數據、維護數據安全的底線、在數字市場失靈時進行有效監管,在一般意義上不應成為數據確權過程中與個人、企業並行的權屬上的競爭者。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趙鵬:
全面充分思考法律意義的數據產權
經濟學意義上的數據產權與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權實際上是有差別的,提出前者並不必然要求創制後者,特別是創制所有權意義上的財產權。實際上,法律對數據交易過程中形成的合同性權益的保護,通過商業秘密保護,以及反不正當競爭等領域法律對平台數據收集、整理過程中形成的財產性利益的保護,都可以視為保護了經濟學意義上的數據產權。
當下,有觀點提出,現行的法律制度還存在缺陷,因此需要進一步發展出數據財產權。但是,需要認識到,相應的提議和分析還是非常初步的,遠遠沒有形成共識。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也還沒有成熟的經驗。實際上,數據承載信息,而信息的自由流通對於科學研究、文藝創作、經濟發展甚至整個文明的延續都極其重要。它從自身特性來説也是非競爭的,一個主體使用並不影響其他主體使用。通過法律創造一種對這種信息的排他性權益,必須有非常堅實的理由。因此,我們應在進行全面、充分、系統評估的基礎上,來思考法律意義上的數據產權,來思考相互競爭的法益如何平衡。賦予企業相應的數據財產權,其法理基礎是什麼?與其他權益如個人對自己信息的權益如何平衡?會不會強化某些主體的壟斷地位因而與當下的反壟斷政策取向產生衝突?會不會反而會阻礙數據的充分利用?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教授張效羽:
在保護個人隱私前提下提高數據利用效率
圍繞數據產權的討論,要首先立足實際情況釐清數據產權制度的本意。在沒有數據產權制度的時候,數據分屬於不同的平台經營者或數字經濟巨頭,平台經營者只能依靠自行設置數據流動障礙來限制競爭對手對其數據的有效利用,進而導致互聯網世界數據分割嚴重。因此,設置數據產權,本意應該是消除數據利用的障礙、促進數據有效利用,讓掌握大量數據的平台經營者能夠放心地將數據拿出來,獲得法律保障的數據分享收益。具體數據產權制度的建立路徑,建議還是走司法先行、行政跟進、立法總結的路徑。不要着急立法,先通過司法積累一些實際發生的關於數據利用的爭議案件,形成一般的裁判規則。然後建立國家統一的數據利用規制行政機構,先將數據利用的基本規則確立下來。最後,通過總結司法經驗和行政規制經驗,制定數據利用法,確立數據產權制度。世界的未來屬於在保護個人隱私前提下更善於利用數據的國家,而不是將數據封閉起來束之高閣的國家。中國特色的數據產權制度,最終落腳點應該是在保護個人隱私前提下努力提高數據利用效率、推動數據權益的有序流動。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副教授
王靜:
數據確權制度仍有待實踐
數據確權並不一定能帶來更大的社會福祉,數據確權的制度設計及其保護模式的確定需要留待實踐的檢驗和調整,應結合數據使用的具體場景加以討論。在不涉及個人隱私、數據濫用以及公共利益的框架下,政府對信息的收集、利用、共享、開放比個人信息的自決權要更重要。實踐中政府在數據共享方面協調不力,難以實現數據的有效開放與利用。站在數據產權的國際視角,跨境數據流動表面上是數據的自由流動和安全之間的矛盾,實際上是發展中國家擔憂在具有較強算法能力之前無法解決數據流失問題的困境,是各國對數據資源的爭奪與競爭。而在這一激烈競爭中,常規的數據跨境流動的規制手段,如審批、備案、備份等對數據資源的保護的有效程度不同。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萬方:
建立數據集體產權制度
應根據數據流通的不同階段確立各主體的數據權利,建立數據集體產權制度,完善數據要素市場規則。數據集體產權制度是指數據主體以及數據處理流程中的全部參與者集體所有數據的制度。數據區別於一般物的不可分性決定了主體之間無從完全切斷相互關聯,尤其是對數據所有權最後的處分“刪除權”之行使,必須由整個數據處理主體共同施行方可實現。數據集體所有下的數據控制者對數據沒有排他性的支配權,可以將其控制的數據進行市場交易,並實現利益共享。這種利益共享模式與傳統的按份或平均分配模式不同,由於數據性質的特殊性及各主體介入的時間不同,因此數據交易中的利益共享模式是鏈條狀,即各主體獲得的利益是由其處於鏈條的位置而存在差異性。數據集體產權制度將數據限定在了集體範圍內的有序流動,這給企業帶來了相對穩定的預期。在此範圍內,企業可以決定是否將其控制的數據進行進一步加工,以獲得更多的數據權利,即企業可以自行控制投入數據處理的資源。另外,數據集體產權制度為數據的本地化存儲和跨境交易提供了合理的依據和限制,可維護我國的網絡主權。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數據法學研究院院長蘇宇:
探索不同於傳統的數據產權模式
數據產權需要關注的主要問題是數據產權保護制度主要應採取權利規則模式還是行為規則模式。目前,數據的許多相關法益難以用權利的概念刻畫,全球範圍內有關數據處理活動的既有權利束不能準確刻畫數據保護制度的全貌。在數據保護的實踐中,採取反不正當競爭法制的保護等非權屬類保護的方式也有不可忽視的作用。在數據產權配置上,可以進一步探索與傳統幾種產權不同的數據產權模式,即在保護國家秘密和個人信息等法益的基礎上,採取弱自主、強利他的產權模式。
中國信通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
研究員楊婕:
以流通共享為關鍵活躍數據要素市場
在個人數據權利體系高度完善的歐美等國家和地區,對數據權屬的研究卻相對較少。在規定個人和企業對於數據的權利時,美歐紛紛迴避了對數據權屬的界定。對數據法律屬性認知的莫衷一是,證明了兩點:一方面,數據法律屬性的界定是世界各國面臨的理論難題;另一方面,釐清“數據權屬”並非界定“數據權利”的必然前提。目前,應當走向破局的關鍵,即擱置數據權屬爭議,以流通共享為關鍵活躍數據要素市場,轉向數據共益性的研究,通過多方的市場參與,形成價值生成的市場共識規則,平衡各主體對數據享有的權益,建立有序的數據流通的共享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