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商財經網 實習生李韋嘉/文
近日,運營商財經網獨家獲悉一份裁判文書,一輛華晨寶馬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因發動機冷卻系統故障而被迫停車。車主藍某某在去維修時,經銷商清遠粵寶公司卻拒絕維修。於是藍某某將清遠粵寶公司和華晨寶馬公司訴至法庭,最終法院釐清責任,還原告一個公道。
裁判文書顯示,2020年9月20日,原告藍某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小汽車突發故障,9月25日,藍某某將車拖至清遠粵寶公司進行維修,但清遠粵寶公司根據車載電腦數據顯示認為,在車輛提示發動機温度過高需要停車時原告並未停車,以此造成的損壞並不屬於保修範圍,所以拒絕維修。藍某某不能認同,上訴要求被告承擔維修費用19392元。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
原告藍某某回應,事故發生時,自己正在高速上聚精會神的駕駛,根據被告的數據,從提示到停車也就35公里,在高速上也就十多分鐘的時間,自己未能及時發現提示也在情理之中。並且該損壞可能在提示發生前就己發生,該提示並不一定是車輛損壞的直接原因。此外,原告發現提示後,及時停靠路肩並進行查看,且立即撥打了救援電話,將車輛損失程度降到最低。所以該提示並不能免除被告方的保修義務。
清遠粵寶公司認為,在保修手冊上明確提到車輛提示不可以繼續行駛,需要立刻進行檢查和維修,但是車輛仍然繼續行駛導致的損壞不屬於保修範圍的情況,故原告藍某某在看到提示“請小心停車發動機過熱”時,就應立即停車。否則,被告有權拒絕維修。
華晨寶馬公司就維修費用做了以下幾點補充,一是原告未列清維修費用的構成和計算依據,且原告稱,這是預估費用,還要以實際費用為準,若之後原告以此增加訴訟請求,被告也有權延長答辯,開庭的期限。且原告無證據證明涉案車輛存在質量問題,其因自身駕駛操作不當產生的維修費用應自行承擔。
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涉案車輛發動機損壞的維修責任應當由誰負擔。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原告藍某某在收到小心停車發動機過熱的提示後即時給車輛加註了冷卻液,加註後車輛系統提示可以繼續駕駛,所以這段行駛的距離不應被認為原告罔顧風險,而且車輛在收到提示後到實際停車只行駛了11公里,在高速路上發現風險選擇停車還要看準安全時機,變換車道、靠邊停車,這都需要一定的時間。而原告的操作時間,是在合理範圍之內的。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華晨寶馬汽車有限公司應當就其生產車輛的質量缺陷導致的損失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但因案件屬於合同糾紛案件,華晨寶馬作為生產商並不是合同的簽訂者,最終判處被告清遠粵寶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向原告藍某某支付維修費用19392元。
儘管這次華晨寶馬沒有承擔相應責任,但此次案件確係產品質量缺陷導致,作為生產者,對於客户的實際使用狀況也要有所瞭解,華晨寶馬負責公關的副總裁楊美虹會重視這個問題嗎?楊美虹曾在大眾(中國)工作多年,後跳槽到華晨寶馬。